农村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责任应考虑升值和双方过错程度 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0日 Post category:买卖合同 / 农村房屋 / 合同效力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0日 裁判要旨 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确定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宅基地升值及双方过错程度。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信赖利益, 房屋升值利益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农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在下一篇文章非本村村民,购买本村土地上使用权的房屋,合同无效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36合同先履行方部分履行义务的,后履行方不得对已受领部分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2024年8月1日 非法定任意解除权的法律适用与认定标准 2024年8月21日 合同相对性及保证条款的效力认定 202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