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责任应考虑升值和双方过错程度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0日 Post category:买卖合同 / 农村房屋 / 合同效力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0日 裁判要旨 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确定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宅基地升值及双方过错程度。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信赖利益, 房屋升值利益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农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在下一篇文章非本村村民,购买本村土地上使用权的房屋,合同无效 你可能也喜欢 《物权法》生效前买卖农村房屋属于善意取得的,买卖有效 2024年4月10日 房屋订购单约定了购房合同主要内容的,应认定为买卖合同 2024年4月5日 售楼人员签约置业预算表并收取定金,违约应适用定金罚则 2024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