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村民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受让农村房屋,受让行为无效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9日 Post category:买卖合同 / 农村房屋 / 合同效力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9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还款协议约定债权人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受让债务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第8条关于“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强制性规定,协议应认定无效。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以物抵债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房屋买卖合同上仅盖出卖人私章,出卖人否认的,合同成立? 在下一篇文章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流转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你可能也喜欢 33战略合作协议在买卖合同中效力的认定及溯及力——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台州银行股份有限 2024年8月3日 44诉讼时效届满后仅确认欠款金额不构成放弃时效利益 2024年7月30日 58违约方应对合同解除承担全部责任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