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发生债权转让的,受让方所在地即为协议履行地,系合同当事人为第三方即受让方将来涉诉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受让方不确定亦不可能参与缔结这一协议管辖条款,故应当认定未生效。
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14号
裁判理由:案涉《借款协议》第十三条约定,协议签订地及实际履行地为商丘市虞城县,发生争议,由协议履行地法院管辖;如发生债权转让的,债权受让方所在地即为协议履行地。其中,关于“协议签订地及实际履行地为商丘市虞城县,发生争议,由协议履行地法院管辖”的约定,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关于“如发生债权转让的,债权受让方所在地即为协议履行地”的约定,系合同当事人为第三方即受让方将来涉诉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受让方不确定亦不可能参与缔结这一协议管辖条款,故应当认定未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