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为债务人时的财产混同与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旨:一人公司对外负债,股东不能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的,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对外负债的,一人公司不能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且不存在公司滥用法人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1301号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一人公司为债务人时,股东不能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时,应对一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存在滥用法人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