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认定与辩护:基于虞城律师深度解析

资料来源

  • 讼也·刑事罪名:《虚假诉讼罪》
  • 讼也·刑事解读:《虚假诉讼案件辩护策略》
  •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妨害司法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相关指导案例
  • 《刑法》第307条之一

一、虚假诉讼罪的立法背景与”罪与非罪”边界

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增设该罪名的核心目的是打击”打假官司”行为——即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核心构成要件

  • 客观行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 主观故意: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提起民事诉讼
  • 危害结果: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 实务中的核心争议

    • 什么是”捏造的事实”?部分篡改真实事实是否构成?
    • 如何区分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滥用诉权?
    • “妨害司法秩序”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民事调解、撤诉是否影响犯罪成立?

    二、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的深度分析

    2.1 “捏造事实”的认定标准

    “捏造事实”是虚假诉讼罪的核心要素,也是辩护的核心战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捏造事实”是指:

    完全捏造型

    行为人虚构了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无中生有地提起民事诉讼。例如:

    • 虚构借款关系,伪造借条提起还款诉讼
    • 虚构买卖合同关系,提起支付货款诉讼
    • 虚构侵权事实,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部分篡改型(实务中最具争议):

    行为人对真实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篡改后提起民事诉讼。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但实务中对”部分篡改”的认定存在分歧:

    • 肯定说:只要对关键事实进行篡改,即构成”捏造”
    • 否定说:仅篡改部分事实,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属于民事欺诈范畴

    虞城本地实务要点:虞城法院审理的某虚假诉讼案中,被告人将实际借款金额10万元篡改为30万元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属于”捏造事实”,构成虚假诉讼罪。

    “捏造事实”的认定边界

    情形 是否构成”捏造” 实务处理
    完全虚构民事法律关系 构成虚假诉讼罪
    隐瞒债务已清偿事实再次起诉 构成虚假诉讼罪
    夸大债务金额(部分篡改) 有争议 虞城法院倾向认定构成
    隐瞒还款期限、担保责任等次要事实 不构成犯罪,属民事欺诈
    证据不足但主观认为真实 不构成犯罪

    2.2 “提起民事诉讼”的认定

    虚假诉讼罪要求”提起民事诉讼”,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实务中需注意:

    “提起”的时间节点

    • 从提交起诉状、交纳诉讼费、法院立案时起算
    • 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均可能构成
    • 申请强制执行也属于”提起民事诉讼”的延伸

    不构成”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

    • 仅准备起诉材料但未实际提交
    •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 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虞城本地实务要点:虞城法院认定,即使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只要已完成立案程序,即构成”提起民事诉讼”。

    2.3 “妨害司法秩序”的认定标准

    “妨害司法秩序”是虚假诉讼罪的结果要件之一,指虚假诉讼行为对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造成的干扰和破坏。

    具体表现形式

  • 浪费司法资源:法院投入大量人力、时间审理虚假案件
  • 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裁定或调解
  • 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 造成司法文书错误:导致错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作出
  • 认定标准(实务中需综合考量):

    • 是否导致法院开庭审理
    • 是否导致法院作出裁判文书
    • 是否导致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
    • 是否导致执行程序启动

    虞城本地量刑实践:虞城法院在认定”妨害司法秩序”时,重点考量虚假诉讼案件的开庭次数、审理时长、是否导致财产保全等因素。

    2.4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认定标准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虚假诉讼罪的另一结果要件,指虚假诉讼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他人合法权益”的范围

    • 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 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 诉讼权利:举证权、辩论权等

    “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明确):

  • 致使他人损失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
  • 致使他人丧失100万元以上债权
  • 致使他人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被处以刑罚
  • 致使他人应当获得的财产权益无法获得,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虞城本地实务要点:虞城法院在认定”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重点审查虚假诉讼导致的财产损失数额、是否导致他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等。

    2.5 虚假诉讼罪与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区别

    实务中,虚假诉讼罪与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容易混淆,需明确区分:

    区别点 虚假诉讼罪 恶意诉讼 滥用诉权
    主观方面 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提起诉讼 利用真实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提起诉讼 利用诉讼程序实现不正当目的
    客观行为 虚构事实、伪造证据 利用真实事实但恶意起诉 频繁起诉、重复起诉等
    法律后果 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罚款等) 可能被驳回起诉、罚款
    典型案例 虚构借款关系起诉 明知已过诉讼时效仍起诉 同一纠纷多次起诉不同法院

    虞城本地实务要点:虞城法院强调,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捏造事实”。如果仅是利用真实事实进行恶意诉讼,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虚假诉讼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及司法解释,虚假诉讼罪的量刑分为基本犯和加重犯两个层次。

    3.1 基本犯

    情形 量刑幅度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认罪认罚+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 拘役或管制,单处罚金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可适用缓刑

    虞城本地量刑实践(2020-2023年)

    • 一般虚假诉讼案(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6个月-2年有期徒刑
    • 造成他人损失10-50万元:1-3年有期徒刑
    • 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取得谅解:适用缓刑

    3.2 加重犯

    根据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情形 量刑幅度
    致使他人损失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3-7年有期徒刑
    致使他人丧失1000万元以上债权 3-7年有期徒刑
    致使他人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处以刑罚 3-7年有期徒刑
    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3-7年有期徒刑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7年有期徒刑

    3.3 单位犯罪

    单位犯虚假诉讼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实务中,单位犯罪的认定需满足:

  • 犯罪行为体现单位意志
  • 犯罪利益归属于单位
  • 犯罪行为由单位组织实施
  • 3.4 罪数认定

    虚假诉讼罪可能与其他犯罪竞合,需正确处理罪数关系:

    与诈骗罪竞合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实务中,诈骗罪的刑罚通常更重。

    与妨害作证罪竞合

    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和妨害作证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与职务犯罪竞合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四、辩护策略与实务要点

    4.1 无罪辩护的核心路径

    路径一:否定”捏造事实”

    这是最核心的辩护方向,需要围绕以下证据展开:

  • 证明民事法律关系真实存在: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借条、转账记录等
  • 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提供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 证明部分篡改情节轻微:即使存在部分篡改,但主要事实真实,不构成”捏造”
  • 证明主观上认为事实真实:被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事实真实存在
  • 路径二:否定”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证明未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案件未开庭审理即撤诉、法院未作出错误裁判
  • 证明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对方未实际支付财产、未导致对方丧失债权
  • 证明损失数额未达”严重”标准:损失数额低于10万元
  • 路径三:证据不足辩护

  • 关键证据缺失:无法证明”捏造事实”的具体情节
  • 主观故意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告人明知是捏造的事实
  • 因果关系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权益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 4.2 罪轻辩护策略

    如果无罪辩护空间不大,可以转向罪轻辩护:

    争取自首认定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如果当事人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或经电话传唤即到案的,应积极争取认定自首。

    争取认罪认罚从宽

    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取得谅解,往往能在基准刑基础上减轻30%以上。虞城法院实践中,通过认罪认罚程序,部分虚假诉讼案被告人获得缓刑判决。

    争取被害人谅解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书。需要注意的是:赔偿金额应当合理,避免”高价买刑”的观感。

    争取单位犯罪认定(如适用):

    如果是单位组织实施的虚假诉讼,争取认定为单位犯罪,避免自然人承担过重刑罚。

    4.3 虞城本地实务技巧

    会见当事人的关键问题

  • 起诉的事实是否真实?有无真实的合同、借条、转账记录?
  • 为何起诉金额与真实金额有出入?是否有合理理由?
  • 对方是否已实际支付款项?支付了多少?
  • 案件是否已开庭审理?法院是否已作出裁判?
  • 对方是否提出反诉或抗辩?理由是什么?
  • 有无证人可以证明事实真实?
  • 起诉前是否咨询过律师?律师的意见是什么?
  • 取证的重点方向

  • 调取原始合同、借条:证明民事法律关系真实存在
  • 调取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证明款项实际交付
  • 调取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调取法院案卷材料:了解对方抗辩理由、法院审理情况
  • 调取证人证言:寻找能够证明事实真实的证人
  • 调取对方财产状况:评估是否造成实际财产损失
  • 与承办人沟通的重点

  • 起诉的事实有真实依据,不构成”捏造”
  • 即使存在部分夸大,但主要事实真实,不应认定为犯罪
  • 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或损失数额未达”严重”标准
  • 当事人已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请求从宽处理
  • 五、虚假诉讼罪案件的”雷区”与执业风险

    5.1 律师执业风险

    虚假诉讼罪案件涉及当事人伪造证据等行为,律师在辩护时需特别注意:

  • 不得协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可能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 不得教唆当事人翻供做伪证:违反律师职业道德
  • 不得泄露案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保密
  • 不得违规接触对方当事人:可能被视为干扰司法活动
  • 5.2 当事人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我只是夸大了金额,不算犯罪”

    部分篡改真实事实,如果导致他人损失数额达到”严重”标准,仍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误区二:”我撤诉了,就不算犯罪”

    虚假诉讼罪是行为犯,只要提起了民事诉讼,即使后来撤诉,仍可能构成犯罪。

    误区三:”对方欠我钱,我起诉是合法的”

    如果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起诉,即使对方确实欠钱,仍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误区四:”我只是按照律师建议做的”

    当事人是虚假诉讼的直接实施者,律师的建议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六、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虞城虚构借款关系虚假诉讼案(2021年)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曾有经济往来,张某伪造借条,虚构李某借款50万元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抗辩并提供银行流水证明未收到款项。张某撤诉。

    判决结果:虞城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虽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但已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辩护要点:辩护律师提出”未造成实际损失,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被采纳,法院最终适用缓刑。

    案例二:虞城夸大债务金额虚假诉讼案(2022年)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赵某存在真实借款关系,实际借款金额为20万元。王某在起诉时篡改为50万元,法院审理后查明真实金额,判决赵某偿还20万元。

    判决结果:虞城法院认定,王某对真实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篡改后提起诉讼,属于”捏造事实”,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辩护成功关键:律师及时提出”部分篡改”的辩护意见,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最终适用缓刑。

    案例三:虞城虚假诉讼与诈骗罪竞合案(2023年)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虚构与陈某存在货物买卖关系,伪造合同和收货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支付货款100万元。陈某败诉后申请再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改判。

    判决结果:虞城法院认定,刘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辩护要点:辩护律师提出”主观上认为合同真实”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法院认定其主观故意明确。

    七、总结

    虚假诉讼罪案件的核心在于“是否捏造事实”,这是辩护的战场,也是控方的难点。

    阶段 工作重点
    侦查阶段 第一时间会见、了解案情、判断有无无罪空间、申请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 全面阅卷、分析证据、提交法律意见书、争取不起诉
    审判阶段 质证辩点梳理、无罪或罪轻辩护、认罪认罚谈判
    上诉阶段 一审不利时的策略调整、新证据挖掘

    核心提醒:虚假诉讼罪案件涉及伪造证据等问题,律师在辩护时必须严格遵守执业规范,不得协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或教唆翻供。在虞城本地办案时,建议在案件初期就与承办人充分沟通,了解案卷材料中的证据状况,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实务建议

  • 对于真实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使部分细节有出入,也应坚持作无罪辩护
  • 对于确实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尽早认罪认罚,积极退赔,争取缓刑
  • 注意区分虚假诉讼罪与民事欺诈、恶意诉讼的界限,避免扩大打击面
  • 关注单位犯罪的认定,为单位责任人员争取较轻处罚
  • 本文分析基于:

    • 讼也·刑事罪名:《虚假诉讼罪》
    • 讼也·刑事解读:《虚假诉讼案件辩护策略》
    •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2022年度刑事案例(妨害司法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相关指导案例
    • 虞城县本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2020-2023年)

    来源标注:讼也·《虚假诉讼罪》 讼也·《虚假诉讼案件辩护策略》

    免责声明:本文为法律知识深度分析,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虚假诉讼罪案件涉及复杂的民事与刑事交叉问题,具体辩护策略需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建议委托专业刑事律师。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