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喷洒农药致害的认定

——余某诉尚某、刘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9)青282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



八、财产损害责任 137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余某
被告:尚某、刘某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2日,原告余某与被告尚某、刘某双方口头约定,被告通过无人 机为原告承包的13.9亩枸杞地打农药,每亩枸杞地打药费用为20元,费用合计为 260元。同日下午,原告购买农药后,交由被告进行具体配比并利用无人机进行了 打药。同年7月1日,原告发现打药后枸杞地中的8亩出现虫害,并与被告进行电 话联系。7月2日,被告通过无人机为出现虫害的枸杞地补打了农药。在补打农药 后,原告发现虫害并未消退。7月11日,原、被告协商由原告雇工人,被告支付费 用600元,为虫害未除的土地进行了人工打药。但原告的枸杞苗木树叶及已结枸杞 果实已经脱落,导致原告种植的枸杞减产。原告认为,被告在打药过程中存在失 误,从而导致了损失,故依法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焦点】
1.枸杞减产的实际面积以及具体产量;2.枸杞减产与无人机打药的行为存在 因果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 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枸杞减产损失,首先,应当举 证证明枸杞因打药未全面覆盖而产生虫害导致了减产。第一,针对枸杞减产的实际 面积,原告出示了青海诺木洪农场出具的虫害面积为8亩的“证明”一份,称受害 面积是原、被告与青海诺木洪农场三方一同测量的,但原告并未通过有资质的单位 或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测量。对于减产受害面积为8亩的意见,原告并未提供有效的 证据证明。第二,因枸杞的产量受品种、气候、虫害、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原告应举证证明在本地区2019年的气候条件下,同类枸杞正常生长的平均亩产数 据。在发现枸杞可能因打药未完全覆盖产生虫害后,原、被告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138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了损失的扩大。原告未通过鉴定机构进行测产鉴定,具体减产数量、是否绝收等缺 少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因此,不能以亩产估值来确定其所种枸杞的实际产量。 其次,原告应举证证明其种植的枸杞因打药未全面覆盖导致减产的损害结果与被告 通过无人机打药的行为有关,即负有其遭受的损害结果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 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针对枸杞减产是否系无人机打药未全覆盖造成,原告出具了 一份由青海诺木洪农场生产指导科出具的“病虫害情况鉴别”,该份证据仅能证明 原告种植的枸杞出现了木虱虫害,并不能证明虫害出现系无人机打药未全覆盖而造 成的。枸杞本身易受多种病虫害侵扰,虫害产生的原因较多,自身因素、环境条 件、田间管理等方面都会影响枸杞的生长。对于产生的虫害用药是否匹配、提供的 农药是否符合标准、病虫是否产生耐药性等方面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综上,原告 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财产损害赔偿之法律关系,其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 能的法律后果。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 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喷洒农药作为农业生产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其最大的意义在于对植物生产、粮 食安全的保护,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生产损失。随着近年来无人机技术的不断发 展,为了便捷高效地开展农药喷洒作业,已经出现了许多小型农用无人机进行航空 喷洒农药,这一方法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中必 须确认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系无人机喷洒农药致害发生的财产损害纠 纷,构成一般侵权民事责任,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损害事实客观存 在;(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具有违法性;(4)行为人 有过错。在上述四个要件事实中,前两个要件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第三个要件实 践中原告一般不必单独证明,因为损害的事实得到证明后,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其行 为是合法的,否则其行为的违法性也就随之确定。第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的负担,



入、财产损害责任 139

相对较为复杂。
本案中,原告需要从枸杞减产的亩数和数量、枸杞减产的损害结果与被告通过 无人机打药的行为有关这两个方面进行举证,但原告均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加以证 明。在实践中类似情况时有发生,农户由于对关键证据缺少必要的收集,对于所述 事实,在庭审中难以列举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从而导致发生损害后自身的权益也 难以得到有效保护。针对此类案件,被侵权人应当围绕“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和侵权 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两方面收集相关证据,并通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 定,确保证据扎实、有效,避免损失发生后发生难以维权的情况。
编写人: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宋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