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薇诉林阳离婚纠纷案复盘
编者按:该案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通过对债权性质的精准界定、财产分割的统筹安排以及调解方式的灵活运用,实现了当事人诉求的全面回应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本文从案情梳理、争议焦点、法院认定、胜诉关键等维度展开复盘,以期为同类家事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参考。
一、案情概述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6)豫1425民初494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结案方式:调解结案
立案日期:2026年6月22日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吴薇(化名),女,199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杨集镇;被告林阳(化名),男,199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双方于2017年10月12日在虞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两女;
(三)案件由来
原告吴薇因与被告林阳夫妻感情破裂,于2026年6月22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主张:婚后被告出轨第三者,且曾为第三者出头与原告发生冲突,致原告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诉讼请求包括:判决离婚、长女归原告抚养且次女归被告抚养并各自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二、争议焦点
(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原告主张被告婚后出轨第三者,且被告曾为第三者出头与原告发生冲突,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是否同意离婚、双方有无和好可能,是本案需首要解决的身份关系问题。
(二)15万元欠条的债权性质认定——本案核心争点
本案最具典型意义的法律争议点在于:被告哥哥林某向原告出具的15万元欠条,究竟是夫妻共同债权还是原告个人债权。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外人林某共向原被告双方借款30万元——向原告出具15万元欠条、向被告出具15万元欠条,两笔债权分别对应不同的债权人。该15万元欠条系债务人直接出具给原告个人,依法应认定为原告个人债权,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而,由于该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可能主张其为夫妻共同债权,因此对该笔债权性质的认定是本案财产分割部分的核心争点。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与分割方式
双方婚后购买了两辆汽车以及位于西安某农贸城的摊位及冷库一处。双方对上述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异议,争议在于如何公平分割。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由谁承担,亦需在离婚时一并明确,避免离婚后债权人向无过错方追偿的风险。
(五)嫁妆的归属
原告婚前陪嫁的嫁妆属于原告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需要返还,实践中常产生争议,本案中亦需明确。
三、法院认定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对以下关键问题作出了事实认定与法律定性
(一)关于感情破裂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准予离婚情形。
(二)关于15万元债权的性质——核心认定
调解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林某给原告吴薇出具欠条的15万债权归原告吴薇,其他债权归被告林阳。”这一约定实际确认了该15万元欠条系原告个人债权,而非夫妻共同债权。
其法理逻辑在于:案外人林某分别向原、被告各出具15万元欠条,使得两笔债权在主体上相互独立——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债权人即为原告本人,债权人主体明确、单一,与被告无关。法院通过调解协议的形式,对该债权的个人属性予以了确认和固定。这一认定符合债权法律关系的基本法理,也为今后同类案件中“分别出具欠条、债权分别归属各自债权人”的处理规则提供了参照。
(三)关于共同财产分割
调解协议对两辆汽车及摊位冷库作出了明确分割:陕AW1R45车辆及摊位冷库归原告,陕A37H4B车辆归被告。其中车辆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体现了分割方案的公平性。
(四)关于债务承担
调解协议明确“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被告林阳负责偿还”,对共同债务的承担主体作出了清晰界定,避免了离婚后债权人向原告追偿的风险。
(五)关于嫁妆归属
调解协议确认原告嫁妆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自行拉走。嫁妆系女方婚前陪嫁财产,依法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四、胜诉关键
本案对原告而言,离婚诉求全部实现、子女抚养安排妥当、主要财产归原告所有、个人债权得以确认、债务由对方承担、嫁妆顺利返还,堪称全面胜诉。总结本案的胜诉关键,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诉讼请求精准,法律定性明确
原告在起诉之初即对15万元欠条的性质作出了准确判断——明确指出该欠条系原告个人债权而非夫妻共同债权。这一精准的法律定性,避免了法院将该债权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为后续调解中顺利确认债权归属奠定了坚实基础。诉讼请求的精准性,是本案得以高效推进的首要前提。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初即抓住了这一关键法律问题,体现了扎实的法律功底。
(二)证据准备充分,权利基础扎实
原告准备了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车辆照片等基础证据,尤其关键的是持有被告哥哥出具的15万元欠条原件。欠条作为债权凭证,直接证明了债权的存在、金额及债权人身份,是法院确认该债权归原告个人的核心依据。此外,嫁妆清单的明确也为嫁妆返还提供了事实支撑。证据链的完整性,使得原告在调解中拥有充分的谈判筹码。
(三)调解策略得当,实现“一揽子”解决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是当事人诉讼策略的明智选择。调解相较于判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矛盾化解彻底、关系缓和等优势。本案调解协议覆盖了离婚、子女抚养、车辆分割、摊位冷库分配、债权债务划分、嫁妆返还等全部争议事项,实现了“一揽子”化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调解结案也避免了判决可能带来的上诉、执行等后续程序,极大地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与金钱成本。
(四)财产分割方案统筹兼顾,利益衡平
调解协议在财产分割上体现了统筹兼顾的智慧:原告获得陕AW1R45车辆及摊位冷库的使用收益权,被告获得陕A37H4B车辆但承担车辆贷款;债权方面,原告获得个人15万元债权,被告获得其他债权。整体来看,双方各自获得了相应的财产权益,不存在明显失衡。正是这种兼顾双方利益的公平性,使得被告能够接受调解方案,促成了协议的达成。
(五)法院调解专业高效,彰显司法温度
虞城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积极主持调解,深入了解双方诉求,耐心细致地做通双方思想工作。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查明、对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握,为调解协议的达成提供了专业保障。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周期极短,充分体现了简易程序的高效性,也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的司法温度。
五、典型意义
本案虽为一起普通的离婚纠纷,但其在多个维度上具有典型示范价值:
(一)债权性质的精准界定,填补类案裁判参考
本案中,15万元欠条的债权归属认定是核心亮点。债务人向夫妻双方分别出具欠条、债权主体各自独立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但往往因当事人对债权性质认识不清而导致财产分割争议,甚至引发离婚后的衍生诉讼。本案通过调解方式明确了“债务人分别出具欠条——债权分别归属各自债权人”的裁判逻辑,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具有类案指引价值。
(二)调解方式的示范价值,彰显家事审判理念
家事案件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交织、情感因素与法律问题并存的特点。以调解方式结案,正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司法原则的生动实践。调解不仅解决了离婚本身,更一并处理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嫁妆返还等全部衍生问题,真正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该案的成功调解,也是基层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诉源治理的典型案例。
(三)证据意识与诉讼策略的普法意义
本案原告从起诉到调解结案,展现了清晰的诉讼思路:精准的诉讼请求、充分的证据准备、理性的调解策略、对核心法律问题的准确预判。这一过程本身就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实践课,对于引导公众增强证据意识、理性诉讼、依法维权具有积极的普法意义。
(四)全盘统筹的诉讼方案,体现律师专业价值
本案代理律师在接手案件之初,即对全部财产形态进行了系统梳理——有形财产(车辆、摊位冷库、嫁妆)与无形财产(债权、债务)并举,物权与债权并重,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统筹考虑。正是这种全方位、无死角的诉讼方案设计,确保了调解过程中无一遗漏、全面覆盖,最终实现了原告权益的最大化。这一经验充分说明:家事案件无小事,唯有全盘统筹、精细作业,方能真正做到定分止争。
六、结语
一纸欠条,两种定性——向原告出具的归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归被告,看似简单的法理,却在实践中屡屡引发争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确认了这一债权归属的基本规则,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清晰参照。
从2026年6月22日立案到达成调解协议,短短数周之内,一段濒临破裂的婚姻关系得以依法解除,两个子女的抚养安排得以妥善落实,车辆、摊位冷库、债权、债务、嫁妆等多项财产权益得以清晰界定。此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是原告吴薇个人权益的全面实现,更是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实质解纷、一揽子化解”理念的生动注脚。
以此案为起点,打响标杆案例建设第一枪。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让专业、精细、担当成为我们办理每一起案件的执业信条。
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刘永升律师)
(复盘日期:2026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