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为类型 |
占比 |
典型案例 |
| 提供银行卡/支付账户(支付结算帮助) |
80%以上 |
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 |
| 提供电话卡/通讯工具 |
10%左右 |
出售电话卡、微信账号、对讲机等 |
| 提供技术支持(搭建网站、维护服务器等) |
约5% |
为赌博网站搭建支付平台 |
| 提供广告推广 |
约5% |
为诈骗团伙推广诈骗链接 |
2.2 “明知”的认定
帮信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司法解释认定的”明知”情形:
1.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的
5.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虞城本地实践:
“明知”的**推定**:如果银行已提醒”银行卡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当事人仍然出借,可以推定”明知”
如果当事人能证明**被欺骗、被利用**(如”刷单兼职”、”贷款包装”等),可以推翻明知推定
三、帮信罪的立案标准
3.1 情节严重(立案标准)
| 标准 |
具体内容 |
| 支付结算金额 |
20万元以上的 |
| 违法所得 |
1万元以上的 |
| 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
为3人以上提供技术/支付结算帮助 |
| 造成严重后果 |
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等 |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兜底条款 |
3.2 入罪门槛分析
“入罪容易、出罪难”是帮信罪的实务特点:
提供1张银行卡,流水20万元 → 立案
提供1张银行卡,获利1万元 → 立案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当然立案
虞城本地常见情形:
外地上学的大学生被”卡商”以500-10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 → 流水往往远超20万
农村务工人员被以”刷单兼职”名义骗开银行卡 → 流水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四、帮信罪的量刑
4.1 法定刑
| 情节 |
刑期 |
| 一般情节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 单位犯罪 |
单位处罚金,主管人员3年以下 |
4.2 虞城本地量刑参考数据
| 流水金额 |
是否退赃 |
认罪认罚 |
常见量刑 |
| 20万-50万 |
退赃 |
认罪 |
拘役或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可能) |
| 20万-50万 |
未退赃 |
不认罪 |
8个月-1年(实刑) |
| 50万-100万 |
退赃 |
认罪 |
8个月-1年(可能缓刑) |
| 100万以上 |
退赃 |
认罪 |
1年-1年6个月(实刑概率大) |
| 参与组织策划 |
— |
— |
2年左右(实刑) |
五、帮信罪的辩护策略
5.1 不明知辩护
核心思路:推翻”明知”推定。
论证方向:
1. 当事人系被欺骗、被利用——提交与上游的聊天记录、被骗过程证明
2. 当事人本人也遭受了财产损失(银行卡被冻结、钱被套走)
3. 当事人提供银行卡时未收取明显不合理的费用
4. 当事人有正当职业和收入来源,没有通过出借银行卡牟利的主观动机
虞城本地成功案例:
大学生以”刷单兼职”名义办理银行卡出借 → 律师以不明知为由辩护 → 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务工人员被”卡商”以”帮公司走账”名义骗开银行卡 → 提交完整被骗证据 → 法院认定不明知
5.2 从犯辩护
核心思路:当事人是链条末端的”卡农”而非组织策划者。
论证方向:
1. 仅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未发展下线
2. 获利金额小,非主要受益者
3. 非犯罪链条的组织者、策划者
法律效果:认定为从犯 →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3 自首+退赃辩护
核心思路:争取自首认定,最大化退赃效果。
实操路径:
1. 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不要等传唤)
2. 到案后如实供述(包括银行卡来源、出借过程、获利金额)
3. 主动退赃退赔(退还应得的全部违法所得)
效果:自首(-40%)+退赃(-30%)+认罪认罚(-10%)→ 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5.4 情节轻微辩护
核心思路:即使构成犯罪,也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
论证方向:
1. 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2. 获利金额小(几百元到几千元)
3. 主动退赃
4. 社会危害性小
六、帮信罪防范建议(面向公众)
1. 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法律已经明确禁止
2. 不要参与”刷单兼职”、”跑分”、帮助他人收款转账——很可能触犯帮信罪
3. 如果已经出借——立即挂失、注销,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4. 收到银行风控提示——立即核查,不要无视
七、总结
| 辩护方向 |
适用情形 |
预期效果 |
| 不明知 |
系被欺骗、被利用 |
不起诉或无罪 |
| 从犯 |
链条末端的”卡农” |
减轻处罚 |
| 自首+退赃 |
主动投案+全部退赃 |
不起诉或缓刑 |
| 情节轻微 |
获利少、初犯、社会危害小 |
相对不起诉 |
本文分析基于:
讼也·刑事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287条之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虞城县本地帮信罪量刑实践
来源标注:讼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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