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某1诉北京市仁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刘永升律师案例评析

郎某1诉北京市仁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侵权责任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仁和医院存在产程拖延及观察 不当的过失,鉴定结论推定陆军总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对此不予 认定。结合鉴定意见、补充说明、鉴定人出庭回答及专家论证情况,依 法确定仁和医院的过错比例为70%。关于医疗费,依法确定医疗费为 395697.6元。关于交通费,依法酌定为6000元。

📝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6日,郎某1之母常某因先兆性流产入住仁和医院,次日 4时40分,因胎窘侧切+胎吸下助娩一男性活婴(即郎某1)。郎某1出生 后重度窒息,仁和医院立即采取清理呼吸道等措施。同日郎某1被转入 陆军总医院进行治疗,同年8月1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新生儿窒息 (重度),胎粪吸入综合征,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等。此后,其又在 陆军总医院两次住院治疗。 郎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两家医院的医疗过错对郎某1的生长发育 造成严重损害,请求两家医院赔偿郎某1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 计75.9万余元。仁和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任何过 错。陆军总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和 注意义务,不认可其诊疗行为导致郎某1出生后的病情加重。 庭审中,郎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经法院摇 号确定由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红十字 会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机构作出鉴定意见,结论为:1.仁和医院、 陆军总医院对郎某1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失;2.仁和医院的过失与 郎某1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建议为同等因素到主 要因素;陆军总医院的过失与郎某1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 果关系,建议为轻微因素。郎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仁和医院、陆军总 医院对鉴定结论均不予认可,并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后经法院通知, 鉴定人出庭接受了质询。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仁和医院存在产程拖延及观察 不当的过失,鉴定结论推定陆军总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对此不予 认定。结合鉴定意见、补充说明、鉴定人出庭回答及专家论证情况,依 法确定仁和医院的过错比例为70%。关于医疗费,依法确定医疗费为 395697.6元。关于交通费,依法酌定为6000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 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仁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郎某1医疗费276988.32 元、交通费4200元; 二、驳回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郎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仁和医院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 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专家论证意见并非司法鉴定意见, 不属于法定证据,一审法院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质证 根据病历材料记载内容,红十字会鉴定中心认为仁和医院对胎心监 护可疑晚期减速等判断欠准确,人工破膜手术指征不充分及仁和医院对 患儿的呼吸道清理不彻底,缺乏充分依据。仁和医院未采取更积极有效 的助产方式,在更短的时间内让胎儿娩出,对胎儿宫内窘迫的处置存在 过失,这是导致新生儿窒息的重要原因,与郎某1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 因果关系。红十字会鉴定中心认为仁和医院在第二产程的诊疗行为存在 过失的鉴定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胎儿在分娩过程中的自身情 况及仁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一审法院判令仁和医院承担70%的 根据病历材料显示,患儿在转院前后的经皮血氧饱和度、心率均无 异常,转运中无有关病情变化和相应处理措施的记载,在案亦无证据证 明患儿在转运中病情发生变化,医方对患儿采取了相应处理措施,且患 儿转运前后呼吸次数无明显差异,红十字会鉴定中心认定陆军总医院的 诊疗行为存在过失依据不足。 关于具体损失项目,一审法院确定的医疗费损失总额有误,依法重 新认定为427767.45元。一审法院酌定6000元交通费数额过低,依法酌 情确定为25000元。郎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于法有 据,依法确定为6000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 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8493号民事 二、变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8493号民事 判决第一项为:仁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郎某1医疗费 299437.22元、交通费1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 三、驳回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人身损害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2014年7月16日,郎某1之母常某因先兆性流产入住仁和医院,次日 4时40分,因胎窘侧切+胎吸下助娩一男性活婴(即郎某1)。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固定相关侵权证据。

二、法院裁判规则。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仁和医院存在产程拖延及观察 不当的过失,鉴定结论推定陆军总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对此不予 认定。该裁判规则对同类侵权案件的举证方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保留医疗费票据、住院记录、误工证明、护理证明、交通费票据等,及时申请伤残鉴定。

四、诉讼时效提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 常见问题

问:被侵权了该咋办?

答:建议及时报警、固定现场证据,收集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必要时申请伤残鉴定,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问:虞城县侵权纠纷找哪个律师?

答:虞城县刘永升律师(电话:18135706161)专注侵权纠纷法律服务,地址:虞城县嵩山路嵩山府。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等法律领域,熟悉商丘及周边地区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侵权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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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