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北京实先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刘永升律师法律分析

刘某诉北京实先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争议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实先环境公司主张彭某已经于 2016年10月17日离职,但仍为其发放2016年10月、11月、12月工资,且 彭某担任实先环境公司监事的时间为2011年2月15日至2017年8月16日; 彭某为刘某支付了住院期间费用,后彭某陆续向刘某妻子账户转账四 次。对于以上事实,实先环境公司作出的答辩意见均不符合常理。结合 刘某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考虑双方举证能力以及劳动争议案件 举证规则,对于刘某主张双方在2016年10月9日至11月10日存在劳动关 系、日工资为26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采纳。

📝 案情简介

刘某诉称,其于2016年10月9日入职实先环境公司,担任水暖工, 由公司提供工作证及工服,由公司监事彭某作为代表负责工地工作。 2016年11月10日上午,因公司未提供安全措施,刘某在工作中从高处坠 落受伤。刘某受伤后,彭某代表公司缴纳医疗费及之后分4次转账5400 元。刘某要求确认双方自2016年10月9日至2017年6月27日存在劳动关 系,并支付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6月27日的工资。 实先环境公司辩称,刘某与其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9 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7〕 第1202号裁决书:驳回刘某的各项仲裁请求。实先环境公司实行工程劳 务作业分包制度,刘某应当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关系。且其公司彭某系 职工监事,其本职工作为工程部采购员,并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资 格代表公司。彭某于2016年10月17日从公司离职,但监事身份保留,待 股东大会决议后予以解聘。刘某受伤时彭某并非公司员工,其是否探望 刘某并支付医疗费及后续转账钱款,实先环境公司均不知情,故请求驳 对于上述主张,刘某出具工服、住院病案、与彭某通话录音、彭某 四次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其中工服及住院病案均载有彭某联系电话, 转账记录均载有彭某姓名。实先环境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明 目的及关联性均不认可,其主张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据此提交 案外公司劳务分包合同、银行对账单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公司员工中 没有刘某,从未向其支付过工资,刘某应与案外公司存在劳务关系。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实先环境公司主张彭某已经于 2016年10月17日离职,但仍为其发放2016年10月、11月、12月工资,且 彭某担任实先环境公司监事的时间为2011年2月15日至2017年8月16日; 彭某为刘某支付了住院期间费用,后彭某陆续向刘某妻子账户转账四 次。对于以上事实,实先环境公司作出的答辩意见均不符合常理。结合 刘某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考虑双方举证能力以及劳动争议案件 举证规则,对于刘某主张双方在2016年10月9日至11月10日存在劳动关 系、日工资为26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采纳。对于受伤之后的劳动权 益,刘某可待确认工伤之后另行主张。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与北京实先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9日至 2016年11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实先环境公司持原审答辩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实先环境公司主张彭某已经于2016年10月17日离职,但仍 为其发放2016年10月、11月、12月工资,且彭某担任实先环境公司监事 的时间为2011年2月15日至2017年8月16日。再加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 院(2017)京0113民初12082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均与实先环境 公司主张彭某离职时间不符,且该公司亦未能够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 法院对实先环境公司主张的彭某离职时间不予采信。通过上述事实,法 院认为彭某自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一直在实先环境公司工作,在刘某 受伤后,彭某为刘某支付了住院期间费用,之后陆续向刘某妻子账户转 账四次,在实先环境公司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对其上 诉意见均不予采纳。法院认为彭某系实先环境公司的监事,对刘某进行 了管理,刘某从事的工作也系实先环境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原审法院 综合分析刘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考虑双方举证能力,认定刘某与实先环 境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至2016年11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日工资260元 以及受伤后的劳动权益,可待确认工伤后另行主张。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拖欠工资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刘某诉称,其于2016年10月9日入职实先环境公司,担任水暖工, 由公司提供工作证及工服,由公司监事彭某作为代表负责工地工作。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固定相关劳动证据。

二、法院裁判规则。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实先环境公司主张彭某已经于 2016年10月17日离职,但仍为其发放2016年10月、11月、12月工资,且 彭某担任实先环境公司监事的时间为2011年2月15日至2017年8月16日。该裁判规则对同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方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劳动者保留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四、仲裁时效提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 常见问题

问:老板拖欠了5400 元工资不给咋办?

答:建议保留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问:仲裁赢了公司还不给钱怎么办?

答:仲裁裁决生效后公司仍不支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冻结公司账户、查封公司财产。公司拒不执行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等法律领域,熟悉劳动仲裁委及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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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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