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某华诉李某勤土地租赁合同案|刘永升律师以案说法

农某华诉李某勤土地租赁合同案|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某华将承租用的土 地转租给李某勤用于建儿童乐园和水上乐园,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 违反了法律规定。农某华与李某勤双方签订的合同,将租用土地用于非 农业建设经营儿童乐园和水上乐园时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故农 某华与李某勤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 同。双方租赁的土地为水田区域,且双方明知所租赁土地的目的为建儿 童乐园。据此,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8日,农某华与李某勤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农某华 将向德华经联社第五小组、德华经联社第六小组租赁所得的水田[“那 佞”“那鱼”(地名)],其中25亩转租给李某勤。李某勤租用土地用于经 营儿童乐园和水上乐园。租赁期限10年,租金标准:前五年(2016年12 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为每亩每年2300元;后五年(2021年12月20 日至2026年12月19日)为每亩每年2500元。合同签订后,李某勤交给农 某华租金115000元(租金已从2016年12月20日交至2018年12月19日)及 押金2万元,同时进行了项目开发。李某勤在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在租 地上铺设混凝土水泥硬化和搭建铁棚,并开挖土地进行砌砖蓄水。农某 华认为李某勤擅自对租赁农田进行地面硬化和开挖蓄水,违反了法律规 定,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要求李某勤将 位于宁明县城中镇三华社区德华经联社桥东约27亩土地恢复原状后返还 给农某华;并要求李某勤赔偿损失5000元。 李某勤辩称:第三人将田地租给农某华用于经营农家乐餐饮、休闲 旅游服务及相关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 农某华持与第三人的无效合同及与其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是无效 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李某勤租用的土地为水田耕作区域。李某勤在未办理任何 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耕地(水田)(也即农某华转租给李某勤的土 地处)建设欢乐园项目,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经宁明县国土资源局决定 已进行非立案整改处理,并于2018年3月6日对李某勤下达《限期整改通 知书》,2018年5月24日,李某勤配合宁明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对地 上的建筑物及土地硬化部分均全部拆除。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某华将承租用的土 地转租给李某勤用于建儿童乐园和水上乐园,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 违反了法律规定。农某华与李某勤双方签订的合同,将租用土地用于非 农业建设经营儿童乐园和水上乐园时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故农 某华与李某勤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 同。双方租赁的土地为水田区域,且双方明知所租赁土地的目的为建儿 童乐园。据此,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李某勤已 实际使用了土地,租金作为租赁期间出租人不能使用土地的损失,实际 使用土地应计至2018年5月24日,计17个月,租金损失计81458元。余下 的租金即33542元(115000-81458元)及押金2万元应退还李某勤。对于 农某华另主张李某勤赔偿损失5000元,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判决: 一、农某华与李某勤于2016年11月18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 二、李某勤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承租位于宁明县城中镇桥 东[即“那佞”“那鱼”(地名)]的25亩土地地面上的水泥块清理后返还给 三、农某华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租金33542元及押金2万元 四、驳回农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租赁合同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2016年11月18日,农某华与李某勤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农某华 将向德华经联社第五小组、德华经联社第六小组租赁所得的水田[“那 佞”“那鱼”(地名)],其中25亩转租给李某勤。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并固定相关核心证据。

二、法院裁判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某华将承租用的土 地转租给李某勤用于建儿童乐园和水上乐园,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 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的举证方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期、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等条款,避免口头约定。

四、诉讼时效提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 常见问题

问:房东不退押金合法吗?

答:房东扣留押金必须有合理依据,如房屋损坏、欠缴水电费等。无正当理由不退押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建议保留租赁合同、押金收据、房屋交接照片等证据。

问:租期未到房东赶人怎么办?

答:租赁期内房东无权自擅终止租赁关系。租赁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包括搬迁费、另行租房的租金差价等)。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法律领域,熟悉商丘及周边地区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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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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