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北京逸丝风尚袁群群美容美发设计室服务合同案|刘永升律师实务解读

李某诉北京逸丝风尚袁群群美容美发设计室服务合同案|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逸丝风尚设计室提交的证 据,涉案商品有检验报告、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保质期。李某自2012 年起即在逸丝风尚设计室多次消费,其购买涉案商品前即知晓该商品价 格,亦非一次性购买,有充足的考虑时间,购买后多次使用,故其主张 强迫交易及价格不合理,缺乏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李某到逸丝风尚设计室做身体护理,其间工作人员向 李某推荐一种叫“巨邦”的保健药物,并在护理中使用了该产品,工作人 员称该产品配合按摩手法,经过10次治疗会达到最佳治疗效果。李某于 当日分四次刷卡支付12万元,并在“巨邦”会员的单据上签字。此后,在 工作人员的多次推销下及劝说下,李某又分别于2016年9月16日、9月17 日、9月25日在该美容美发设计室刷卡支付16000元、6万元、98000元用 于其他疗程,累计花费294000元,共包含菲洛1号系列套盒、菲洛3号系 列套盒、菲洛9号系列套盒各1套,购买菲洛10号系列套盒2套,每套按 照疗程分10组使用。其间,李某曾6次到该美容美发设计室接受按摩等 治疗。后李某以逸丝风尚设计室存在强迫消费、宣传误导、价格不合理 为由,要求逸丝风尚设计室退费。逸丝风尚设计室称其销售价格为统一 售价,李某长期多次在该美容美发设计室消费,不存在被误导情形,拒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逸丝风尚设计室返 还购买医疗保健用品及相关服务的金额294000元。 2017年2月27日,舍尔特公司(乙方)与大地溪客公司(甲方)签 订《定作加工合同》,约定:“合同单价已经包含了乙方依法应当承担 的全部材料费、制作费、包装费、税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合同总价款为 8万元,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3日内,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定 金,即为16000元,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事项合格交付定作物后,定作 物在甲方提货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5%,即6万元;余留 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即为4000元,在定作物质保期满且无质量 问题后结算支付。定作物的设计由甲方负责,乙方应指派专人与甲方对 接设计施工事项。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向乙方交付定作物设 计文件。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在乙方工厂内进行验收,并经甲方验 收确认合格后,方为合格交货。交货时间为收到预付款并且技术设计文 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40天。运输由甲方自费提货,乙方不负责运输和安 装。交货迟延,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承 担违约责任,迟延交货达到3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按 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物资未到货原因、甲方 未确定技术原因除外。逾期付款的,每延期一天应当支付合同价款的 3‰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 2017年3月2日,大地溪客公司向舍尔特公司支付16000元。 2017年3月初至2017年5月23日,大地溪客公司与舍尔特公司就涉案 标的物样式、插座安装位置、门窗颜色、上水管尺寸、换气扇外观等问 题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进行沟通。 另查明:2017年3月30日,舍尔特公司向大地溪客公司发送邮件, 提出需要增加费用。同日,大地溪客公司通过邮件回复费用同意追加1 万元,余下的6550元由舍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逸丝风尚设计室提交的证 据,涉案商品有检验报告、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保质期。李某自2012 年起即在逸丝风尚设计室多次消费,其购买涉案商品前即知晓该商品价 格,亦非一次性购买,有充足的考虑时间,购买后多次使用,故其主张 强迫交易及价格不合理,缺乏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法律关系来看,逸丝风尚 设计室一审中提交的客户档案及所附客户跟踪表所载内容包含身体状 况、专家建议、护理效果及反馈等,并无产品购买内容。买卖合同是出 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审中, 逸丝风尚设计室认可产品放在逸丝风尚设计室,李某每次到店使用,李 某称没有告知产品情况,不知道每次使用的是什么,也没有看过产品, 故现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行为。对于李某支付的价 款,虽然逸丝风尚设计室在一审中提交了价格表拟证明系购买产品金 额,但综合考虑双方所陈述的李某到店消费情况,该价格表所载套盒价 格中应包含了相当部分的服务内容。因此,本案更符合服务合同法律关 系的特征,李某与逸丝风尚设计室之间构成由李某预付款项并接受服 务、逸丝风尚设计室提供服务的服务合同关系。 逸丝风尚设计室按次为李某提供服务,对于服务合同的履行时间和 期限均无明确约定,且双方合同的履行需要李某同意并接受服务,具有 人身专属性。现李某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接受服务,本案合同关系事实上 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李某要求退还支付款项具有合理性,但其已经认可 消费的部分应予扣除。李某虽对逸丝风尚设计室提交的价格表不予认 可,但未对其所消费部分对应的价格举证证明。另外,价格表所列明套 盒价格中包含了相当部分的服务内容,故依据该价格表计算李某所接受 服务的价格具有合理性。二审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李某各套盒的使用 量,经核算,李某已消费金额共计106600元,逸丝风尚设计室应将剩余 款项187400元予以退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4109号民事 二、逸丝风尚设计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李某187400 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之间的邮件往来,能 够看出双方已就合同价款增加1万元达成合意,故本案所涉标的物的总 价款应为9万元。大地溪客公司在2017年5月仍然通过微信或电子邮件的 形式对涉案标的物的样式等问题进行调整,故其主张舍尔特公司未能在 2017年4月25日交货属根本违约的反诉理由不能成立。虽然合同法赋予 了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该任意解除权并非毫无限制,定 作人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因为定作人解除合同的目的是在 于使承揽人的工作终止,使其不再继续进行,避免资源浪费。本案中, 大地溪客公司在本案诉讼前未发出过解除合同的通知,现舍尔特公司已 经完成加工承揽工作,大地溪客公司此时已不宜再享有任意解除权,故 法院对大地溪客公司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承揽人完成工作 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鉴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为舍尔特 公司的加工厂内且舍尔特公司不负责运输和安装,故大地溪客公司应当 自行将涉案标的物提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 一、大地溪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舍尔特公司货款7万 二、大地溪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从舍尔特公司处提走旅 三、驳回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民间借贷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2016年9月,李某到逸丝风尚设计室做身体护理,其间工作人员向 李某推荐一种叫“巨邦”的保健药物,并在护理中使用了该产品,工作人 员称该产品配合按摩手法,经过10次治疗会达到最佳治疗效果。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并固定相关核心证据。

二、法院裁判规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逸丝风尚设计室提交的证 据,涉案商品有检验报告、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保质期。该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的举证方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出借人保留借据、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催款通知等证据,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

四、诉讼时效提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六十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 常见问题

问:借出去12万元要不回来怎么办?

答:建议保留借据、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催款通知等证据。及时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注意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超出部分无效。

问:微信转账能当借条用吗?

答: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借款证据,但最好补充说明转账用途。建议补充借条或聊天记录证明借贷关系。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法律领域,熟悉商丘及周边地区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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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