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诉欧某某婚约财产案|虞城县婚姻家事案例解析
虞城县作为豫东农业大县,婚约财产、离婚纠纷、抚养权争议等家事案件较为常见。本文解析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石某某诉欧某某婚约财产案」,提炼裁判要点,为虞城县居民提供实用法律参考。
📋 案例标题
石某某诉欧某某婚约财产案
📝 案情简介
石某某与欧某某于2014年左右认识,于2017年1月2日举办结婚仪 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石某某主张给付欧某某20000元彩礼,其中 10000元用于购买两个铂金镶钻的戒指以及一条金项链。但欧某某不认 可石某某给付20000元彩礼,只认可10000元,且认为该10000元已用于 结婚所需的一些支出。另在双方举行婚礼仪式前,欧某某购置了价值为 3200元的海尔洗衣机一台、2800元的海尔冰箱一台、1200元的鱼缸一 个、3980元的雅迪电动车一辆以及2450元的正铃牌电动车一辆,现均放 置于石某某处。庭审中,石某某同意返还海尔洗衣机、海尔冰箱、鱼缸 及雅迪电动车。双方在2014年10月至2018年4月共同生活,期间有互相 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的行为。石某某认为双方产生矛盾已无法继续生 活,要求欧某某返还石某某给付的20000元彩礼钱、返还石某某一方结 婚办酒所收礼金38444.76元,但欧某某以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已存入其 银行卡的钱不属于共同财产而拒绝。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 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 记手续的”的规定,本案中,石某某与欧某某虽然共同生活并举办了婚 礼仪式,但两人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双方并未建立 婚姻关系。关于欧某某应否返还彩礼的问题,鉴于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婚 约时,男方给女方购买的戒指及金首饰具有赠与性质,应不属于彩礼返 还范畴。欧某某认可1万元彩礼,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长达近四年之 久,石某某给付的1万元彩礼可能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且 欧某某于庭后主张以其购买的海尔洗衣机、海尔冰箱等物品折抵。欧某 某该主张合情合理,应予以采纳。故对石某某要求欧某某返还2万元彩 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在石某某与欧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 互相转账给对方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正常的消费支出或赠 与,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关于石某某主张欧某某返还石某某一方办 理结婚仪式收取的礼金,因欧某某予以否认且石某某并无其他充分证据 予以佐证,故不予支持。石某某主张某铃电动车系其出钱给欧某某购买 但无证据证实,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石某某
💡 虞城县实务要点
在虞城县处理婚姻家事纠纷时,建议当事人注意保留书面证据,包括彩礼支付凭证、共同生活证明、财产约定协议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执业于虞城县,专注婚姻家事、婚约财产、离婚纠纷、抚养权争议等法律领域,熟悉虞城县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家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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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