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认购协议,物权期待权仍可排除强制执行情形|虞城县房屋纠纷案例解析
虞城县作为豫东农业大县,房屋买卖、租赁、继承、拆迁安置等纠纷较为常见。本文解析天同码收录的第10条房屋纠纷裁判规则,提炼裁判要点,为虞城县居民提供实用法律参考。
📋 案例标题
签订认购协议,物权期待权仍可排除强制执行情形
📝 案例详解
3.1 案情简介: 2009 年,史某与开发公司签订认购协议 后支付购房款 79 万余元。 2014 年,法院
💡 虞城县实务提示
在虞城县处理房屋类纠纷时,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及合同编相关规定。建议当事人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注意保留书面证据,包括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交房手续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执业于虞城县,专注房屋买卖、租赁、继承、拆迁安置等房产纠纷领域,熟悉虞城县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房屋类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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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天同码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