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超过一个月不签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需符合法定情形,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三、经济补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特定情形)、用人单位破产或解散等,应支付经济补偿。
四、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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