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 : 高明生
被告〈被上诉人) : 合文广
十一、委托合同 | 209
【基本案情】
2012 年 10 月2 日被告牟文广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 (以下简
称中国银行淄博淄川支行) 门口受伤。2013 年2 月25 日原告高明生与被告牟文广
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 储文广与中国银行意外伤害一案,由高明生作
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并热付所需费用,案件处理完后,按案件的赔偿数额,各得百
分之五十。二人在协议上签名并撩印。2013 年2 月26 上日,被告哲文广诉至法院要
求中国银行淄博淄川支行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 109655. 17 元,被告牟文广的伤情经
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调解,中国银行淄博淄川支行赔偿被告牟文广各项费用
11200 元,由被告件文广从法院领取。原告高明生为被告件文广热付了案件受理费
2493 元、其委托淄川史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出庭的代理费 2000 元、复印费 15
元、打印费 60 元、鉴定费700 元。原告高明生起诉要求被告御文广按风险代理合
同约定支付赔偿费用的一半并返还垫付费用。被告御文广则辩称人身伤害案件不能
风险代理,原告高明生要求分一半不受法律保护; 诉讼费是原告高明生错误判断而
多交的,其只同意负担200 元; 原告高明生委托其他代理人未征得其同意,故不同
意支付代理费; 原告高明生主张的复印费过高,餐费的支出不合理。
【案件焦点】
原告高明生作为普通公民向被告件文广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原告高明生根据双方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向被告件文广主张赔偿费用一半的法律服
务费用是否应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要各 】
山东省淄博市渔川区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相关规定,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
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对原告高明
生按照该协议约定要求被告件文广支付赔偿费用一半的诉讼请求不子支持。根据
原、被告约定,原告高明生在帮助被告件文广实现其权利的诉讼过程中,实际为其
垫付了案件受理费 2493 元,该案件受理费是被告件文广在主张其权利过程中的合
理的必要性的费用,因此被告件文广应当予以返还。原告高明生委托淄川易吴法律
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为被告件文广出庭所支出的代理费 2000 元、复印费15 元、打印
费60 元、鉴定费700 元
【裁判观点】
本案涉及合同纠纷纠纷,法院在审理中主要考量以下要点:
- 事实认定:根据证据材料,查明案件基本事实
- 法律适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判
- 责任划分: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
- 赔偿计算:依据法律规定计算各项赔偿金额
【律师解读】
虞城县专业律师提醒:在处理合同纠纷纠纷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 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
- 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 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实务建议】
虞城律师事务所建议:遇到合同纠纷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专业法律意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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