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婚姻家庭法律实务要点

【案例背景】

1. 所涉拆迁利益是否为王某甲与刘某某的共有财产; 2. 刘某某可否主张分

割拆迁利益。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某户籍于2017 年12 月27 日迁人

涉诉宅院,其作为王某甲的配偶,具有使用涉诉宅院土地的权利。刘某某婚后

未在涉诉宅院对房屋及附属物有添附,故与既有房屋相连部分的宅基地的拆迁

利益刘某某无权享有,而就宅院空地部分的拆迁利益含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宅

基地内空地奖、提前搬家奖刘某某有权享有。而对于按照每宗宅基地进行固定

补偿的搬家补助、宅基地合法利用奖、工程配合奖,刘某某作为实际居住使用

涉诉宅院的家庭成员之一,享有相应的权利。生活补助按照拆迁政策,系依据

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给予补偿,在刘某某符合安置资格的情况下,其享

一、婚姻家庭纠纷 | 13

有该部分费用的权利。上述财产属于刘某某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其与王某

甲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甲在未征得刘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自己以及与

刘某某夫妻共有的拆迁补偿、补助及奖励款赠与王某乙,考虑到王某甲与王某

乙系父女关系,且王某乙是作为王某甲的代理人办理的拆迁相应事宜,对刘其

某作为被拆迁家庭成员享有相应利益亦属明知,故王某乙取得相应款项并非善

意,王某甲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赠与应为无数。虽王某甲、王某乙、李某

某称王某乙回转给王某甲共计 105 万元,但同时又表示王某甲已经花费了绝大

部分,故综上情况本院认定王某甲具有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刘某

某有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

的解释 (三)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

拆迁补偿、补助及奖励款 225966 元。

王某甲等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

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作出判决如下 :

驭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跑者社会物质生活的进步和个人财富的增长,一方在家庭生活中占据经济

主导并掌控家庭财产的情形增多,以感情生活为依托建立起的婚姻关系开始变

得脆弱,这势必导致财产控制弱势一方的财产平等处置权受到

【裁判观点】

本案涉及婚姻家庭纠纷,法院在审理中主要考量以下要点:

  • 事实认定:根据证据材料,查明案件基本事实
  • 法律适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判
  • 责任划分: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
  • 赔偿计算:依据法律规定计算各项赔偿金额

【律师解读】

虞城县专业律师提醒: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 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
  • 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 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家庭案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实务建议】

虞城律师事务所建议:遇到婚姻家庭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专业法律意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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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仅供学习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