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未结算,买方不能主张多付货款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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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1月10日
——买卖合同双方均确认双方间生意往来账目未予结算情况下,买方以多付货款为由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不予支持。
标签:买卖合同|货款结算|不当得利|成立要件
案情简介:2004年,贸易公司以其购买吕某货物,多支付16万余元货款为由主张返还不当得利。诉讼中,双方确认未最后结算。
法院认为:①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贸易公司以吕某多收货款系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为由提起诉讼,应由贸易公司就该款项是否属于其所主张的不当得利进行举证。②贸易公司与吕某均一致确认,双方之间生意往来账目未最后结算,故对吕某所提供货物价值与贸易公司所支付款项是否相当、贸易公司是否有多付给吕某款项及数额均无法确认,故无法认定贸易公司有多付给吕某货款。贸易公司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诉讼主张,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贸易公司诉请。
案例索引:福建莆田中院(2004)莆中民终字第295号“某贸易公司与吕某不当得利纠纷案”,见《福建青春贸易有限公司诉吕秋水不当得利案(不当得利诉讼的举证责任)》(何文珍),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民: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