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违约而阻止条件成就的,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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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1月10日
——附条件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履行义务一方有条件履行而不履行义务导致约定条件不成就的,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标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合同履行|附条件|视为成就
案情简介:1992年,制品厂与器材公司签订服装购销合同,约定前者供给后者服装。补充协议约定制品厂在前述购销合同执行完后向器材公司提供完税证明,器材公司再支付余款,“余款到出口结汇后15天内付清”。1993年,器材公司收货后,以货物被盗向保险公司索赔、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作为未付余款理由。
法院认为:①案涉购销合同有效。制品厂在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内, 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数量的货物,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而器材公司收货后并未依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②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制品厂在购销合同执行完后向器材公司提供完税证明,作为器材公司按期支付货款义务的条件,即使制品厂提供完税证明有了时间要求。因器材公司未按期向制品厂支付货款,合同未履行完毕,器材公司要求制品厂提供完税证明条件不成就、故其无法出口退税损失应自行承担。③货物被盗 与本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器材公司所欠制品厂货款,依法应及时清结,且器材公司已获该批货物投保金额全额赔偿,故其以“余款到出口结汇后15天内付清”的约定为双方认可的风险条款拒绝付款,于法无据,判决器材公司支付制品厂余下货款及利息。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监字第95号“某器材公司与某制品厂购销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医疗卫生器材进出口公司与广州市天河荣丰裘皮制品厂购销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货物被盗,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马东旭,最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0202/6: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