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名称虽不规范,但不影响其法人资格认定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1月10日
——开办单位投入注册资金足额到位,其设立的企业法人名称虽不够规范,但领取营业执照的,应认定具备法人资格。
标签:买卖合同|合同主体|诉讼程序|诉讼主体|企业名称
案情简介:1998年,实业公司与食品公司批发部签订购销合同,批发部欠下货款200万余元。1999年,实业公司起诉食品公司与批发部连带清偿拖欠货款。经查,批发部系食品公司出资设立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
法院认为:(①批发部拖欠货款是造成本案纠纷主要原因。批发部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应由批发部独立承担偿还拖欠货款及利息责任。食品公司作为批发部开办单位,其投入注册资金已足额到位,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②批发部名称前冠以食品公司名称,只能说明批发部名称尚不够规范,应加以完善,但以此否认批发部法人资格没有法律依据。批发部经营场所系食品公司无偿给批发部使用,应认为批发部已有场所;批发部实行经理负责制,有自己独立核算的财务制度,故应认定批发部具备法人条件。判决批发部偿还实业公司货款及滞纳金。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提字第3号“某食品公司与某肉食公司合同纠纷案”,见《长沙市食品公司与云南一心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食品公司肉食批发部购销农副产品合同纠纷提审案——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谭红,最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0104/4: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