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签订后,一方合同主体实际发生变更情形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1月10日
——购销合同签订后,供方权利义务实际由双方认可的第三人行使和履行的,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第三人有权起诉。
标签:买卖合同|合同主体|合同变更|主体变更
案情简介:1997年,磷肥厂作为供方、物资公司作为供方区域代理商与水泥公司签订矿渣购销合同。实际履行中,由物资公司向磷肥厂购买矿渣,再交付给水泥公司、由物资公司依购销合同直接与水泥公司结算。2001年,因合同履行纠纷,物资公司起诉水泥公司。
法院认为:①从签约主体上看,诉争合同供方为磷肥厂,需方为水泥公司,物资公司为供方区域代理商。但从合同履行情况看,物资公司先与磷肥厂签订购销合同,预付货款,购得矿渣后向水泥公司供货,水泥公司向物资公司付款。关于供货数量、质量和价格等事项,均由物资公司和水泥公司双方协商确定。物资公司一直都是以自己名义与水泥公司进行业务和结算往来。磷肥厂亦出具说明确认该厂与物资公司之间为购销往来关系,同时表示该厂虽为供方,但从未与水泥公司发生购销业务和结算往来关系,合同主体实际发生变更,因合同发生纠纷应由履行合同双方处理。②物资公司签订本案诉争合同身份虽为供方磷肥厂区域代理商,但实际由物资公司行使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物资公司和水泥公司均用诉争合同约束双方行为,供方磷肥厂亦表示应由履行合同双方解决因合同发生的纠纷,故物资公司有权向水泥公司提起诉讼,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某物资公司与某水泥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见《邹城市宏源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宇水泥(山东)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预期违约的认定及可得利益的计算》(李桂顺,最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0602/2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