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卖方免费赠送品非合同成立前提条件,买方不能以赠送物品质量问题作为拒付合同标的物价款抗辩理由。
标签:买卖合同|赠送物品|质量问题
案情简介:1998年,李某购买实业公司香水及香水瓶,实业公司承诺赠送香水分销机一台。1999年,因李某欠付货款3万余元致诉。李某以赠送物品有质量问题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案涉购销合同有效。李某在收货后不依约给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实业公司要求李某给付货款并支付滞纳金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②双方交易标的物为香水及香水瓶,香水分销机系实业公司在李某购买香水达一定数量后免费赠送物品,并非合同标的物,更非合同成立前提条件,李某不能以免费赠送物品质量问题作为拒付合同标的物价款抗辩理由。判决李某偿付实业公司货款3万余元及相应滞纳金。
案例索引:河南郑州中院1999年5月21日“某实业公司与李某购销合同纠纷案”,见《聚之成公司诉李祥偿还附赠品的购销合同欠付货款案》(田应朝),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04/34:1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