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拒付款,可要求保留所有权的卖方行使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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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1月10日
——买卖合同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情况下,卖方交货后,买方可以该款抗辩卖方仅享有取回权,而无权请求支付货款。
标签: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取回权|拖欠货款
案情简介:2000年,开发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2001年,因实业公司拖欠货款,开发公司起诉主张剩余货款。实业公司抗辩称开发公司应依所有权保留约定行使取回权。
法院认为:①民事行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应以当事人双方约定来约束。开发公司与实业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需方收到货未付货款前,货权仍属供方,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本案货物因实业公司未在约定期间内支付货款,其货物所有权仍属开发公司。②实业公司应开发公司要求以承诺函形式作出承诺:在未付清货款前,任何货物或产品不得出厂,所有权属开发公司。开发公司在收到该承诺函后并未提出异议,说明其对实业公司作出的将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扩大至未出厂产品承诺是认可的,故实业公司称开发公司只有货物取回权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承诺。实业公司应返还所有权归开发公司货物,已使用加工成的产品,按查封当日市场价格予以计算价值返还。以上两项返还后不足部分,由实业公司依承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货款未支付前该货物所有权归开发公司所有,开发公司对该所有权属于自己货物及产品申请保全,并未侵害实业公司利益,故实业公司请求赔偿损失依据不足,判决合同解除,实业公司退还开发公司价值360万余元的货物及制成品,不足部分由实业公司足额赔偿。
案例索引:新疆高院2001年10月13日“某开发公司与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卖方北铁开发公司诉买方吉元公司支付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拖欠的货款买方以卖方应取回该部分货物抗辩案》(杨善明),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04/4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