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律师: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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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起诉离婚
  • Post last modified:2023年2月27日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冷静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里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后,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4)。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分居时间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夫妻搬离居所形成的事实分居,而在此期间内,如双方又有性行为是否构成分居时间计算的中断? 答:如果夫妻双方已经事实上分居,偶尔的性行为并不构成分居时间计算的中断,因为夫妻双方偶尔发生性行为并不意味着感情一定有所好转,一方仍坚持要求离婚,只能表明一方离婚的决心,故夫妻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两年,及时双方存在偶发的性行为,也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应准予离婚,因为法律的侧重点在于审查夫妻是否持续的分开居住”

类案裁判要点

1,夫妻一方与异性关系暧昧,并不必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2,用公开侮辱的方式毁损配偶名誉,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3,夫妻冷战作为隐形精神暴力,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4,私下离婚协议,虽无离婚效力,但可证明感情破裂

5,起诉离婚,非因感情不和,不宜认定感情破裂

6,一方结婚后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判准予离婚

以上是虞城律师刘永升在结合相关亲办实际案例及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整理出的要点,希望在有关婚姻方面的案件及时把握相关关键要点及证据,无论婚姻纠纷的复杂与否,都应尽可能的理智对待。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