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新诉周某华网络购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某新 被告:周某华
第三人:淘宝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2日,周某华在自己经营的淘宝店铺举办限时免单活 动,店铺网页上显示0点、10点、22点三个时间节点对“整点第一位免 单”,因为认为店铺对活动规则表述不明确,张某新在当晚21点16分28 秒时将店铺网页截图给该店铺客服,询问“这个活动可以提前拍下,然 后整点付款吗”,客服回复“是的呢,亲亲”,张某新追问“是什么?ℽ , 客服回复“付款为准呢亲亲”,后张某新又问“你们‘双11’的活动不是必 须整点之后下单并且付款么,而且出的中奖名单也是整点后下单并付 款的”,客服回复“是的呢,亲亲”,张某新要求客服“你要不清楚去问
问你们出名单的运营啊”,客服回复“亲亲,整点下单付款”。张某新继 续问,“方法A和B哪个是对的” ,“方法A 我在9点23分下单,等到22点 0分0秒付款——方法B 我在22点0分0秒下单 22点05秒付款 哪个是正确 的”,客服回复“b的呢”“付款为准的呢”。
当晚22点,张某新从周某华经营的淘宝店铺“classic space”下单购 买了女士运动鞋一双,单价898元,实付款898元,订单详情显示成交 时间为当日22点0秒,付款时间为22点1秒。
2017年12月19日,张某新向周某华店铺的客服询问“22点我中了 吗”,客服给张某新发送了一个被免单者信息截图,截图显示被免单者 的订单创建时间为22点整,付款时间为22点3秒。在随后的交流中客服 回复称“先以拍下时间为主的 亲”“ 我们都是按照实际下单时间来决定 免单第一位的”。店铺公布的整点免单中奖公告中载明的活动规则为 “12月12日当天的0点、10点、22点三个时间段分别抽取整点下单的第 一位用户免单”。
张某新认为周某华的店铺在限时免单活动前公布的规则为“以付款 时间为准”,活动后直接篡改活动规则,改为以“下单时间为准”,是利 用店铺页面的广告宣传形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诈活 动,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构成了事实上的欺诈。因此起诉至法 院,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华退赔购鞋款898元,并且3倍赔偿其人民币 2694元。
【案件焦点】
1.涉案限时免单规则的法律性质;2.如何认定本案被告设定的限时 免单规则;3.被告之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及应当承担什么法律
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内经营者在店铺内发布其销售 的具备商品名称、价格等内容商品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关于要约的规定。经营者发布的免单规则系经营者向消费者要 约的组成部分。原告在活动期间下单并付款,双方的购物合同成立并 生效,免单规则成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约定条款。该约定属于附条 件履行合同义务的条款,当消费者符合免单规则时条件成就,被告须 免除货款。综上,被告制定的涉案免单规则系双方购物合同内容的组 成部分。
原告提交的限时免单活动的公示截图,并未标识下单优先还是付 款优先,询问客服后得知为付款优先,此时客服应视为代表被告。被 告虽提交了“整点下单第一位免单”的网页截图,但原告不认可其真实 性且无法确认是原告参与涉案免单活动时被告公示规则的截图,被告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称其根据淘宝网的数据确定被免单资 格,但淘宝公司表示未参与涉案活动,故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的下单 时间晚于实际被免单者。综上,法院认定,涉案限时免单活动的规则 应为在整点起先后下单的消费者中,付款在先者为被免单者。
根据现有证据,被告的限时免单活动中设定的规则为实际付款为 准,原告付款时间确实在先。被告未认定其为被免单人,属违约行 为,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主张。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之涉案 行为系欺诈消费者,应当承担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 未证明其购买的涉案商品在质量、性能等方面存在问题或者被告存在 引人误解的宣传等情形。且并无证据表明被告的免单活动系以欺骗消
费者为目的的虚假活动。且实际被免单者真实存在。故被告之涉案行 为不构成欺诈,因此不予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 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作出 如下判决:
一、被告周某华退还原告张某新购货款89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手段层出不穷,但网 购行为产生网络购物合同的本质并无变化,要约与承诺是网络购物合 同中必不可少的成立条件。本案中,平台内经营者在网上店铺中制定 并公布限时免单规则,在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并生效前,属于平台内经 营者要约的组成部分。在双方购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限时免单规则 成为双方购物合同的约定条款,系双方购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当事 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关于限时免单的约定条款属于附条件履行合同 义务的条款,一旦消费者符合免单规则的要求即条件成就,则免除消 费者该单货款是销售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
如果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其公示的规则确定被免单人,对于符合 免单规则的消费者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消费者购 货款。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注重维护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 不能随意认定经营者的行为存在欺诈。本案中,一方面,原告未证明 其购买的涉案商品在质量、性能等方面存在问题或者被告存在引人误
解的宣传等情形;另一方面,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免单活动 系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虚假活动,且实际被免单者真实存在。因此 未认定被告的行为存在欺诈。
需要强调的是, 虽然该案中法院认定被告的涉案行为不构成欺 诈,但被告作为经营者,在经营的网上店铺中举办限时免单活动,消 费者基于对经营者商誉的信赖参与活动,经营者应坚持公平、透明、 诚信的原则制定并公布规则,对于符合活动规则的消费者积极履行合 同义务。若制定的规则存在歧义或者不按照规则履行,则会严重影响 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交易安全,损害经营者及所依托的电子商务平台 的商誉和信誉,动摇诚信社会的根基。
最后,淘宝网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已经意识到平台内经营 者自行开展的诸如此类限时免单、全额退款的优惠活动存在违反约定 或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更应进一步通过加强平台规则建设 及经营者自律,对于出现的此类消费者纠纷应积极帮助协商解决,对 于平台内经营者自行开展的类似活动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管,督促其遵 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方面的义务。
编写人:北京互联网法院 张连勇 赵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