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0行终226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政府信息公开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韩某
被告(上诉人):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 称镇政府)
【基本案情】
韩某为杭集镇王集村大坝组村民,2017年7月15日其以邮寄方式向 镇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下列信息:ℼ(一)公开 分户调查结果:经确认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初步评估结果 等;(二)公开分户补偿安置情况:安置房地点、面积、套数、补偿 金额、困难照顾、拆迁最低住房保障情况等;(三)公开征收或者征 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镇政府于 2017年7月25日作出《杭集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后,2017年8月14日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你要求公开 的信息属于信息公开范围,本机关将以你指定的方式提供所申请的信 息。具体信息内容见附件(共79页)。另,你所申请公开的大坝组分 户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该信息目前不存在”。原告不服该告知,于2017 年8月27日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于2018年9 月10日作出第64号复议决定书,认为镇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 书》存在内容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的情形,决定予以撤销并责令 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答复。2018年10月10日镇政府向韩某邮寄 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要求其就申请获取的信息内 容范围进行明确。该邮件于10月16日退回,11月19日向韩某送达。11 月 14日, 韩某向镇政府提交《对杭集镇人民政府补正通知书的复 函》, 明确其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范围。11月19日,镇政府向文昌东 路东延工程王集村各被拆迁户发出《征求意见函(公告)》, 就韩某 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征求文昌东路东延工程王集村各被拆迁户的意见。 该《征求意见函(公告)》的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征求你们的意见。请你们自本 征求意见函发布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我政府你们的意见。如果你们 未在征求意见函发布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政府你们的意见,从保护 你们个人隐私的方面考虑,你们的行为将被视为不同意公开涉及你们 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2018年12月10日,镇政府向韩某作出《关于韩 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并于当日以邮寄方式送达,主要内容如 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机关征求了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现本机关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你答复如下: 你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 法权益,经征询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故本机关对你所申
请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原告不服该答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答复 违法并撤销,责令镇政府依法重新答复。
【案件焦点】
镇政府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隐私,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为由,拒 绝政府信息公开而作出的答复是否具有合法性。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修改前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依法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故镇政府具有受理其职责范围内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该条例第十二条第四 项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 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 息: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 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韩某向镇政府申请公开王集村村民在被安 置过程中的相关政府信息,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信息, 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范畴,现韩某以申请公开的方式申请上述信 息,镇政府理应依法向韩某公开,即使韩某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其 他被拆迁人的隐私,镇政府也应该在对涉及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个 人隐私的内容予以删减后依法公开,而不能以涉及个人隐私且被拆迁 人拒绝公开为由一律不予公开,因此,镇政府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 由,对韩某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 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作出的 《关于韩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应予撤销。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镇政府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关于韩某申请政府信 息公开的答复》;
二、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韩某依法重新 作出答复。
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本案中,韩某向镇政府申请书面公开因文昌东路东延工程王集村 村民在被安置过程中的相关政府信息,涉及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分 户补偿安置情况等方面。镇政府应当对照上述《条例》的规定,根据 其是否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等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并依法向申请 人公开作出答复。如果属于公开范围,即使韩某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 及其他被拆迁人的隐私,镇政府也应在将涉及其他被拆迁人的个人隐 私的有关内容进行删减后依法公开,而不能以韩某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一律不予 公开。因此,镇政府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对韩某申请的政府信 息不予公开,其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关于韩某申请政府 信息公开的答复》依法应予撤销。综上,镇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 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 应予维持。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因各地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因拆迁引发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呈增 长之势。被拆迁人往往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弥补掌握信息的 不对等,比如通过申请公开征收土地批文来界定土地征收的合法性, 通过申请公开安置、补偿明细来衡量自身获得的安置、补偿是否公平 等。在一定程度上讲,政府信息公开既成为被拆迁人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的有效途径,也起到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房屋征收部门 滥用权力、暗箱操作的客观效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 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 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 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 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 被征收人公布。”尽管上述两条规定了向被征收人公布,但对于此处的 “被征收人”是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被拆迁人个人还是所有被拆迁 人,以及“公布”的信息是单向的与申请人相关的信息还是所有被拆迁 人的信息,均存在语义上的不同理解。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原《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 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 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由于上述规 定“行政机关认为”“ 可以”公开而不是应当公开,留给行政机关一定的 判断权和自由裁量空间。实践中,政府或者拆迁部门基于拆迁工作的 推进考量,倾向性、习惯性解读为不公开。其理由往往为:其他被拆
迁人相关的信息涉及第三人隐私,而第三人未明确表示同意公开,且 不公开不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故不予公开。2019年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 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 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该条规定虽然去掉了“可以”, 但依然保留了“行政机关认为”的规定。行政机关上述对法律规定的解 释方式及不公开相关信息的做法,也是拆迁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大 量成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本案中,镇政府以发布《征求意见函(公告)》的形式,征求第 三人意见,并最终以信息涉及第三人隐私、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为由, 作出不予公开答复。对此,一二审均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及立法本意出发,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应当 适度让渡于公共利益。对于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 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属于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 当被拆迁人申请公开该部分信息时,政府部门应当以公开为原 则,且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其中可能涉及个人隐 私的部分,比如婚姻状况、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可以通过隐名 或者删减的方式予以处理,使其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和公开的目 的。个人隐私及第三人未同意公开不应该成为政府部门依法公开应当 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借口。最终,法院判决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 依法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
编写人: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靳有强 赵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