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竞合之诉中救济确定

——杨某诉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行赔终5号行政赔偿判决 书

2.案由:行政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

被告(上诉人):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暨 阳街道)
【基本案情】

杨某的房屋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某村9幢。2015年9月,因某村 20幢房屋发生倒塌,诸暨市建筑业管理局委托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 验站有限公司对某村的相关房屋进行了危房排查,经鉴定,上述房屋 的危险性评级为D级,建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拆除重建。 12月20 日,暨阳街道通知某村的相关住户(包括杨某)其居住房屋系D级危 房并要求住户搬离。嗣后,暨阳街道依据危房改造政策与杨某沟通协 商拆迁房屋等事宜。因杨某要求原址重建,暨阳街道主张异地安置,





双方未就危房改造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1月9日,暨阳街道作出告知 书,决定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截至1月13日,涉案房屋已拆除完毕。 经杨某诉讼,上述拆除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2018年3月4日,杨某向 暨阳街道寄送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暨阳街道对其房屋原址重建、恢 复原状,并就房屋装修及室内物品的损失、安置费用及搬迁费、店面 出租损失、维权费用和精神损失提出赔偿。
【案件焦点】

1.杨某要求被告赔偿房屋及相关损失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2.案 件涉及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竞合问题应如何考量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暨阳街道的强制 拆除已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应当依法赔偿。杨某主张的损失包括以 下五个部分:一是房屋损失;二是屋内装修及物品损失;三是过渡费 及搬迁费;四是店面出租损失;五是维权费用和精神损失。第一,房 屋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暨阳 街道既可以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 偿,也可以根据作出赔偿决定时点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 确定赔偿款,且应结合《诸暨市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试行)》(以下简称128号文件)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产权置换安 置房屋面积按照原有房屋面积上浮30%,结合提供产权置换房屋实际 套型就近上靠置换,置换用房套型面积分别为75 、100 、125 、150平方 米等规定。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参考《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方法,本着疑点利益归 于产权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第二,屋内装





修及物品损失。暨阳街道办应当根据市场行情,结合杨某的装修清 单,按照有利于杨某的原则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三十八条之规定。第三,过渡费及搬迁费。参照128号文件第十八条, 认定按原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附属房)计付每平方米20元过 渡费及2000元的一次性搬迁费,并无不当。过渡费从2017年1月9日起 计算至实际赔偿日止。第四,店面出租损失,涉案房屋系住宅且其未 提供经营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第五,维权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 上述费用于法无据。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责令暨阳街道在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按照本判决对杨某予 以行政赔偿;

二、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随着“三改一拆”工作的持续推进,因房屋征收等引起的行政诉讼 案件显著增多,本案系涉及危旧房拆迁改造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 从实践来看,部分地方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仍有待加强。在推进中心工作的强大惯性下,未经依法征收补偿,径 行以强拆取代合法征收,在后续行政赔偿诉讼中,涉及行政补偿请求 权与行政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导致司法审查问题逐渐复杂。具体到本





案, 既有因违法拆除杨某的房屋对其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造成的损 失,也有因未依据相关征收补偿政策规定进行补偿而对其造成的应补 偿利益的损失,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补助等其他的损失。传统观 点认为,征收中的违法强拆,只能走行政补偿路径,当事人主张补偿 损失的应当提起行政补偿之诉;又有观点认为,即便在行政赔偿之诉 中,就赔偿数额的确定亦只能参照行政补偿标准,行政赔偿标准就是 行政机关征收的补偿标准。依照上述观点,通过违法强拆替代合法征 收时既能免除繁杂的征收手续,又不存在违法强拆时对行政相对人合 法权益的补偿损失费用,价值取向偏离,无法彰显对行政相对人合法 补偿的原则性保护。
本案涉及上述竞合之诉,在审理过程中,应统筹考虑行政赔偿与 行政补偿,进行全面赔偿,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赔偿范 围首先界定为应予补偿的房屋损失及屋内物品及其他财产损失。针对 房屋损失,包括房屋价值及过渡、临时安置补偿。房屋价值以《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规 定的赔偿方式、标准进行衡量,发挥主观能动性,赋予行政相对人充 分选择权,以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 偿,同时结合当地128号文件按照原有房屋面积上浮30%具体确定产权 置换面积,或根据作出赔偿决定时点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 准主张赔偿款。而过渡、临时安置费用,应通过128号文件确定费用标 准,以暨阳街道作出行政决定为起算点,以实际赔偿日为终结点,计 算过渡费用。而针对屋内物品及其他财产损失,依照合理分配举证责 任原则,暨阳街道强制拆除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也未依法公证或者依 法制作证据清单,造成杨某举证困难,应按照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结 合装修清单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而针对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遵从赔 偿直接损失的原则,未将其纳入赔偿范围。本案通过整合行政赔偿、





行政补偿竞合之诉的审查规则,结合违法行为类型、情节轻重等问 题,统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科学地确定赔偿范围、项目与数额, 减少了各方当事人的诉累。

编写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滕炎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