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不应区分准驾车型

——黄某诉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行初310号行政判决 书

2.案由:行政处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黄某

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市交警支队)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1日0时40分,黄某醉酒驾驶车辆在集美区杏北二路与 杏北三路交叉口处被民警查获。2019年5月11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交 警大队向黄某进行调查询问,向黄某告知相关的权利和义务。2019年5 月31日,市交警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黄某以交警只 能吊销其驾驶的小型汽车对应的准驾车型为由,诉请撤销交警支队于 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焦点】





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是否应区分违法行为时的准驾 车型。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从条文含义来看,该条文规 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并 未限定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从立法目的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 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不仅危害道 路交通安全,还对其他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隐患。醉酒驾驶机动 车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并不会因准驾车型的变化而降低或消除,上述 条款是对醉酒驾驶任何种类机动车的否定评价,而非指向具体哪种车 型的机动车。从执法功能来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目的是对行 政相对人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进行制裁,纠正违法行为,避免其今 后再行醉酒驾驶任何种类的机动车,而非狭隘地指向醉酒驾驶某类车 型。具体到本案情形,黄某已取得B1B2E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可以依 法驾驶小型汽车。然,黄某醉酒驾驶小型汽车的行为如果按照黄某的 主张只能吊销对应的小型汽车(C1)驾驶资格,在黄某仅具备B1B2E 准驾车型资格的前提下,会得出无法吊销黄某机动车驾驶证的结论, 显然达不到行政管理目的,也未对案涉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综 上,黄某关于其已取得的B1B2E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与违法行为没有关 联,不应予以吊销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实务中,行政机关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时并不区分 准驾车型,但各地法院对该类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导 致了司法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一种观点认为,交警部门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准确区 分当事人持有驾驶资格证对应的准驾车型的不同使用范围,仅吊销违 法行为时驾驶车辆对应的准驾车型。反之,对违法行为人持有的驾驶 资格一并吊销,则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不相符合,属于 明显不当。另一种观点认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取消醉酒危险驾驶 行为人上道路驾车的资格,是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与 其违法时驾驶车辆的具体种类并无关联。本案采取第二种观点,主要 分析如下:

其一,从法律原理而言,过罚相当原则是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进 行约束的法定原则, 旨在平衡违法行为和相应处罚种类与幅度的关 系。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时具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对 其自由裁量部分才存在是否过罚相当的判断问题。

其二,从文义解释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一条的相关表述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没有加上任何描述性 的定语,如吊销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资格。对该法律字义进行





限缩解释,应当基于法律漏洞的填平理论来论证,而非过罚相当原 则。

其三,从许可内容而言,每位持证者经申请并审查通过后仅可取 得一本机动车驾驶证,不同的准驾车型均记录在该本驾驶证内。一般 而言,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即对持证人持有的唯一机动车驾驶证的吊 销,而非对该本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内容进行部分变更。

其四,从处罚宗旨而言,行政处罚重在纠正违法行为、预防和减 少交通事故,是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不因 准驾车型种类的不同而存在法律适用的不同。

综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 路行驶资格的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不存在不同准驾 车型驾驶资格的自由裁量幅度,过罚相当原则并不适用于本案行政处 罚情形。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系取消醉酒危险驾驶行为人上道路驾车的 资格,是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与其违法时驾驶车辆的 具体种类并无关联。本案判决支持了行政机关对一揽子吊销机动车驾 驶证的做法,对司法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进行了回应,为今后能否适用 过罚相当原则来衡量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提供了一种司法样本。同时, 本案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提升其社会治理能力具有指导意 义。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