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生态环境损失的确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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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土地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某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方某人文遗迹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7刑初8号之一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人文遗迹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纠纷
3.当事人
公益诉讼起诉人: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徐某、方某
【基本案情】
某村系“江西省传统村落”,拥有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2020年 4月11日21时许,徐某、方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某村西岸组一门楼偷盗一块 “甲第里”石匾,在盗窃过程中造成石匾掉落摔断。4月27日晚,徐某、方某 驾驶三轮摩托车到下洋组一门楼偷盗一块“三公旧第”石匾,在盗窃过程中造 成石匾摔断以及门楼整体性垮塌。徐某、方某将上述被摔断的两块石匾装车运 输,以2200元出售给他人。两块石匾尚未能追回。经专业机构评估,“甲第 里”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812元、“三公旧第”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3727.61 元。经专家评估,徐某、方某盗窃古建筑构件的行为,造成人文生态环境服务 功能损失共计310617元。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方某等人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 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金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


赣1027刑初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徐某、方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 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
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7日公告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 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2 日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人文遗迹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徐某、方 某承担:“甲第里”门楼修复工程费9812元、“三公旧第”门楼修复工程费 93727.61元,总计103539.61元;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310617元;鉴定 费用共计11200元。
【案件焦点】
1.检察机关对破坏传统村落行为能否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在没有鉴 定机构能对古建筑损坏所造成的人文生态资源损失作出鉴定时,有专门知识的 人出具的专家意见能否作为证据采信;3.本案的损失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甲第里”门楼属于不可 再生的古建筑资源,该门楼牌匾被盗及损坏,改变了原有古建筑风貌,斩断了 原有历史文化传承。“三公旧第”门楼承载着一定的历史、文化、艺术、社会、 经济价值,对研究当地明清古建筑群以及江西农耕文化具有一定的史料参考价 值。上述门楼牌匾被盗及损坏,严重损毁被盗门楼的生态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涉及生态资源的公共利益保护,在没有法律规定的 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其次,本案因无鉴定机构可以对人文生态资源损失进行鉴定,两名专家接 受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委托出具了《专家评估意见》,从人文生态环境角度对古 建筑损坏所造成的功能损害给出了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以专家身份出庭接受当 事人及审判人员的询问。该意见的出具主体、形成程序均合法,结论明确,且 经庭审质证,具备合法性、科学性,依法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后,案涉“甲第里”“三公旧第”牌匾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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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


被盗牌匾及被破坏的门楼建筑可以依照原貌进行修复,但被盗牌匾的原物已难 以追回,而且经过修复后的门楼及牌匾其人文生态价值相较原物价值必有贬损, 原生态的古村落传统风貌的完整性和传统村落历史文化的传承功能已不可逆地 遭到破坏,对当地人文生态资源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严重影响了当地人民群 众的人文情怀、历史情感,这种无形的损失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徐某、方某连带赔偿“甲第里”“三公旧第”门楼修复费用103539.61元 以及人文生态资源损失300000元,并承担鉴定及评估费用11200元。
【法官后语】
本案是我国涉“古村落”人文遗迹保护的典型案例。“古村落”是传统村 落的习惯称谓,它是在长期的农耕文明传承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村落。传统村落 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极其丰富的历史信息和十分厚重的文 化价值,传承着历史记忆,既是我国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华文明进 步和演变的实证。传统村落属于人文遗迹,其依附的历史环境要素,如塔桥亭 阁、井泉沟渠、壕沟寨墙、碑幢刻石、庭院园林等载体,多数属于不可再生资 源。伴随中国现代化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传统村落的保护显得越发重要。保 护传统村落的整体性、完整性,对促进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传承优秀历史 文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系因破坏传统村落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在 保护人文遗迹领域中的积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破坏 人文遗迹等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检察机关作 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两被告承担涉案门楼修复费及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 失。对于涉案门楼修复费本案并无争议,而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即人文 生态资源损失如何确定,不仅是本案法律争议之核心问题,也是环境资源司法 实践特别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难点问题。因人文遗迹是人类发展的见证,在 历史、文化、科学、艺术和社会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一旦遭到破坏往往难以


恢复。古村落作为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属于传统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结合体,对其保护以整体性保护为核心理念。从本案来看,案涉的牌匾及其 依存的建筑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其所具有的无形价值难以用货币化的方 式来衡量。因此,在古建筑损坏造成的人文生态资源损失鉴定不能的情况下, 本案对于人文生态资源损失计算适用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环境损害 计算五结合法”,即结合原告的诉请、查明的案件事实、鉴定意见或专家意见 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五个方面计算环境侵权 损失,并在此基础上能动司法。鉴于案涉牌匾属于古建筑中的重要构件,牌匾 被盗造成原生态的古村落传统风貌的完整性和传统村落历史文化的传承功能遭 到不可逆的破坏,本案在计算人文生态资源损失时,将侵权行为对传统村落整 体性的破坏程度、传统村落的影响力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提炼出人文生态环 境损害计算规则“六结合法”。具体表现为:以合法(有效)的专家评估意见 为基础,综合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请、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被告的主观过错及 其家庭经济条件、对传统村落整体性的破坏程度,以及传统村落的影响力等情 况,酌情认定被告人应承担的人文生态资源损失。其中,对整体性破坏程度的 考量,主要基于古建筑本身的建筑年代、建筑由来、建筑类别、建筑题款,以 及古建筑在传统村落中的地理位置、象征意义等;对传统村落影响力的考量, 主要基于案发地所属村落在传统村落中的等级定位(如属于国家级传统村落还 是省级传统村落),以及同类型传统村落的资源稀缺程度等情况,传统村落级 别越高、同类型传统村落资源越稀缺,其影响力考量因素越大。
本案在人文生态资源损失客观存在但又难以鉴定的情况下,采用“六结合 法”的方式确定服务功能损失的司法实践探索,为此类人文遗迹民事公益诉讼 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本案的审判不仅使遭到损害的人文生态环境权益得 到司法救济和填补,也唤起了全体社会成员人文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增强保护 传统村落等不可再生文化遗产的自觉性,更好地留住历史传承,留住美丽乡愁。
编写人: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魏灵 陈辉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