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事故案件责任性质的认定

——杨某月诉张某等健康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0)吉0581 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杨某月
被告:张某、刘某艳、梅河口市某实验小学(以下简称某小学)
【基本案情】
刘某艳系张某法定代理人。2020年6月10日,某小学第二节课间休息时, 张某把杨某月(二人事发时不满8周岁)抱到单杠上,杨某月呼喊自己抓不住 了,张某推了杨某月一下,杨某月从单杠上掉下来摔伤,卧床封闭治疗7天。 后杨某月于2020年6月16日至27日在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费4252.05元, 出院诊断书诊断:左侧肱骨稞肱上骨折,建议暂休3个月。其间杨某月补课花 费1500元。杨某月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张某、刘某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24309.23元,某小学承担过 错补充责任。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95

【案件焦点】
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满八周岁的杨某月在某小学学习 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侵害时,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贵任实行过错推定,即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 过错,就推定为有过错。某小学所举证据仅能证明其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却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谨慎注意义务,其作为教育 机构,更应清楚小学生的自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及成年人,更应加强管理。 事故的发生表明某小学对小学生的人身安全缺乏足够的安全防范意识,具有不 注意的过失,其过错程度轻微,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张某致 杨某月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规定,应当由张某监护人刘 某艳承担侵权责任。杨某月能够认识到张某抱其上单杠有危险而不反对且伸手 抓单杠,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 规定,杨某月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案,杨某月及某小学分别承担10%和 2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刘某艳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杨某月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其相应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杨某月的损失包括医疗费4252.05元、护理费2779.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100元、营养费550元、补课费1500元,共计10181.07元,刘某艳赔偿70%, 即7126.75元;某小学赔偿20%,再扣除垫付的206元,即1830.2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 、刘某艳赔偿杨某月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补课




96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费,共计7126.75元;
二、某小学赔偿杨某月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补课 费,共计1830.21元。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校园伤害事故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在审判实务中必须准确把 握、认真分析下列问题:
一、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一是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 千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条均规定教育机构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教育机构学 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应根据过错承担责任,但是区分未成年学生的 不同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了不同的过错责任形式。其中,受害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的由教育机构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即适用过错推定,以此体现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保护;受害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受害人证明 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教育机构只在因过错导致在校学生伤 害的才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其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职 责。承担责任的条件,就是学校未尽到这种职责,具有不注意的过失。没有这 种过失,学校就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学校对学生所承担的只是基于教育关系 所产生的教育、管理责任,而非监护责任,因此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只能适 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二、关于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因果关系表现为复杂多样,既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 的现象,又有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的现象。如何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大小,根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 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符合民 法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原则。在具体判断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时,是 否承担责任则要根据客观情况,结合侵权行为的其他构成要件综合加以分析。 一是要全面考察事故的原因,将与事故发生有关系的各种原因都要列入考察的


范围,包括是否有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是否有意外因素等原因。还要分清哪些 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间接原因;谁是主要原因,谁是次要原因,并按照主要原 因承担主要责任,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的原则,确定事故的责任。在原因明 确后,要确定事故原因中是包含了一方还是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因素,以及这些 过错彼此之间的关系和它们在导致事故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即“过错程度 的比例”。由于过错的程度与赔偿责任是相互联系的,而在明确赔偿责任时要 将总的赔偿数额根据责任大小在当事人之间按比例分配。
本案中,法院对责任定性、责任主体、责任分担综合分析、判断,认定张 某作为直接行为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承担 次要责任。
编写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王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