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王某乙诉赵某生命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9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生命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 被告:赵某
【基本案情】
王某甲与刘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王某乙。刘某在北京市某局某所从事 保洁工作,赵某系该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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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2019年12月5日,刘某与王某甲在家中发生争吵,刘某服用农药“百草 枯”。随后,刘某被送往康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延庆区医院和中国 人民解放军第三O七医院,共支出医疗费15064.06元(含救护车费用)。
12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民警对刘某、赵某先后进行询问的笔录 显示,王某甲和刘某吵架系因赵某给刘某发了一些黄色视频。赵某自2019年5 月开始,在单位陆续给刘某发送过几次不雅图片和视频,王某甲得知后坚持要 赵某当面道歉。后在事发当天上午王某甲和赵某约定见面……
2019年12月7日,刘某因百草枯中毒死亡。同日,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 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赵某在北京市某所宿舍多次通过手机微信向刘某发 送信息,导致刘某与其丈夫王某甲吵架后服用“百草枯”为由,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给予赵某行政 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王某甲、王某乙认为,赵某多次向刘某发送淫秽视频,给刘某造成极大精 神压力,也是造成刘某家庭矛盾甚至自杀的直接原因,刘某的自杀给家属造成 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赔偿医疗费、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共计331950.85元,赵某向王某甲、 王某乙书面道歉。
【案件焦点】
赵某是否应当对刘某服毒(自杀)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一般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四要件: 侵权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在认定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时,为了 合理控制责任范围,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在仅具有事实上的联系时并不足 以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还需判断依照一般社会见解、知识和经验,一般人 是否认为在同样情形下该行为通常会导致此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即二者是否具 备相当因果关系。虽然赵某向刘某发送淫秽信息的行为给刘某造成一定困扰,
但刘某在询问笔录中提到是因赵某发送的淫秽信息导致夫妻争吵而一时想不开 的情况下服毒。赵某发送淫秽信息与刘某服毒之间存在时间问隔,且依照一般 社会见解和生活经验,因收到淫秽信息导致的夫妻争吵在通常情形下并不会造 成致人服毒(自杀)的损害后果,所以赵某的行为与刘某服毒的损害后果之间 不足以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另外,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 定书是对赵某多次发送淫秽信息给予的相应处罚,但并非认定刘某的服毒(自 杀)系赵某的行为所致。因此,赵某的行为并不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 对于王某甲、王某乙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 慰金并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需要指出的是,向他人多次发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是违反治安 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刘某的死亡结果对于赵某应是一次严肃的教诫,希望赵某能 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给他人带来的影响,在今后的生活中慎于言行、严于修身。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 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王某甲、王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受害人自杀是否会引起有关当事人侵权责任的产生,应根据侵权责任的构 成要件进行具体判断。因受害人自杀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 则,成立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四要件:一是侵权行为、二是过错、三是损害事 实、四是因果关系。其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何种因果关系决定着行为人是否 担责、需承担的责任范围及在何种程度上担责。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并非纯 粹的客观事实判断,而是带有明显法律政策之考量的价值判断。为寻求最大限 度符合公平正义,法院在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应尽可能寻找受害人合法 权益和相关行为人行为自由的平衡点。判断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不仅应 满足必要性,即无此原因必无此结果的条件关系,还需要考察是否具有相当性, 即有此原因通常有此结果的相当性。“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当前理论通说,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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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权责任上的因果关系应依据一般社会经验进行认定,如认为依据事物通常的发 展过程被诉行为将会产生同种损害后果的,才能认定二者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 果关系。如果一般谨慎的合理人于行为人处境实施相同行为亦不能预见受害人 有自杀的可能性,或者根据一般社会经验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通常不会导 致受害人自杀的,行为人对受害人自杀的损害后果不承担侵权责任。
诚然,赵某向刘某发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行为,只能说明其行为违法,但不能证明赵某实施被诉行为时能够预见到受 害人会自杀即赵某不存在过错。同时,从赵某行为的起因、过程、持续时间及 严重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其行为虽给刘某造成困扰,但是因收到淫秽信息 导致的夫妻争吵在通常情形下并不会造成他人服毒(自杀)的损害后果,所以 赵某的行为与刘某服毒的损害后果之间不足以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赵某的 行为并不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过错责任原则给予当事人的救济有严格标准,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 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以上四要素缺一不可,在综合认定过 程中,不能以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后果就要承担责任的结果 责任主义为导向,更不能对损害结果的承受方带有情感偏向。
编写人: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王映雪
侵权责任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6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