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李某诉朱某某生命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调解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20)兵08民终785号民事调 解书
2.案由:生命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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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国某某、李某 被告(上诉人):朱某某
【基本案情】
李某云与闰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一子李某。2019年7月10日下午, 朱某某打电话邀李某云到某菜馆共进晚餐。同日晚上9时许,朱某某与李某云来 到某菜馆,朱某某点菜后,从收银台处拿出之前存在店内的散装红高梁白酒,与 李某云边喝酒边聊天。至晚上11时30分许,朱某某饮酒约200毫升,李某云饮 酒约250毫升。朱某某结账后,对李某云说“我喝多了,我先走了。”李某云表 示再坐一会,朱某某就起身离开。李某云独自留下。次日零时许,因某菜馆要打 烊,李某云才离开。凌展4时许,案外人张某某路过某大药房门口时,发现一名 醉酒男子(李某云)躺在地上,遂报警。石河子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随即拨打 120将李某云送往医院,并行脑内血肿清除术。经急诊检查:昏迷;脑出血(并 脑挫裂伤)。体格特征:醉酒貌,鼻式呼吸,右侧肢体可见自主活动;左侧无自 主活动;血压167/96mmhg,心率96次/分,双肺呼吸粗,未闻及明显干湿性噪 音。随后住院治疗。经诊断:双侧顺叶及右侧额顺顶叶脑出血(局部血肿约 50ml);双侧顺叶及右侧额颞顶叶脑挫伤(并血肿);继发性脑室出血;创伤性蛛网 下腔出血;高血压3级;吸入性肺炎。7月13日,李某云因脑出血医治无效死亡。
【案件焦点】
李某云醉酒后回家途中倒地突发脑出血,作为共同饮酒人的朱某某是否 担责。
【法院裁判要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云作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当了解,对饮酒过量造成的危害后果也应当预 见,故其应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朱某某邀请李某云聚餐,虽
一、生命权、身体权、他康权纠纷 27
然在酒桌上没有相互劝酒,但饮酒量大,且没有对共同饮酒的李某云的健康安 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酒后又未尽到看扶、照顾、护送其回到住处的义务, 致使李某云醉酒后回家途中,因行走不稳跌倒,后因脑挫伤出血,经抢救无效 死亡,故朱某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李某云与朱 某某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李某云负85%的责任,朱某某负15%的责任。
李某云死亡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 费。因李某云死亡给闫某某、李某精神上造成很大的伤害,国某某、李某要求 朱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李某云死亡与饮酒之间 的因果关系,结合朱某某与李某云的过错程度,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 75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 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朱某某赔偿同某某、李某损失127362.22元;
二、朱某某赔偿问某某、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
以上两项合计134862.22元,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闫某 某、李某。
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 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就朱某某的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了双 方当事人。
【法官后语】
聚餐饮酒作为中国人传统的社交方式,本身是一种情谊关系,法律一般不 进行干预。但是现实生活中,因饮酒造成死亡或者过量饮酒后死亡的事件屡见 不鲜。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要求其他共同饮酒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越来 越多。情谊行为本身并不产生合同关系,也不产生民事责任。而且,饮酒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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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最为了解,对饮酒过量造成 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故其本人应自行承担过量饮酒的风险。但是,基于在先 的组织、邀约、共饮行为,在共同饮酒人之间即产生了对彼此人身安全的注意 和保护义务,在饮酒过程中,应当互相提醒、劝告少饮酒,阻止过量饮酒,对 过量饮酒者进行适当的照护。这种义务就属于法律义务,不适当履行造成饮酒 者损害的将产生法律责任。
过量饮酒会导致饮酒人身体受到伤害是一种常识,劝酒的作为和酒后未尽 到保护义务的不作为均有过错,而且与过量饮酒者身体受到损害存在一定的因 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 任。在现实生活中,共同饮酒人怎么做才算尽到相互提醒、保护的注意义务, 审判实践中,又如何界定共同饮酒者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标准,笔者认为,饮 酒人在饮酒前对酒后可能发生意外事故的潜在风险是能够或者应当预见的,基 于这种风险预见性,饮酒人对事故的发生就有法律上的防免义务,未尽到此义 务就存在主观过错,因此,相互之间在饮酒过程中以及酒后应当尽到提醒、保 护的注意义务。违反这种注意义务并发生了客观损失,基于主观过错,当事人 就应当各自在可能或应当预见到的风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适当的 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是共同饮酒的邀请者,但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受害人过高地估 计自己的饮酒能力以致酒后回家途中倒地触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案 件的发生对相约饮酒行为是一种警示,饮酒人应当基于对自己身体状况的了解, 时时提醒自己控制酒量,充分认识饮酒过量的危害后果,如果对此没有预见或 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应当认定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自身遭受的损失 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对于共同饮酒人而言,应当严禁劝酒, 对于过量饮酒者特别是醉酒者,应将其护送至安全场合或者联系其亲友进行照 管、救助,弃之不管就将构成过错责任。作为中华文化的传承,应当倡导文明、 适量饮酒,促进社会和谐。
编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杜世成
因醉酒后回家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共同饮酒人责任的认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6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