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义等诉万某祥、仝某芹人格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3民终86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人格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万某义、万某侠、万某红
被告(上诉人):万某祥、仝某芹
【基本案情】
万某义、万某侠、万某红、万某祥系万某付与孙某兰的子女,万某 祥与仝某芹系夫妻关系。万某付于1995年12月27日去世,孙某兰于 2019年6月20日去世。
万某付去世后,被埋葬在耿车镇大同村的承包地内。2019年6月23 日凌晨,万某祥、仝某芹将万某付的坟墓挖开,打开棺材,取走骨 灰。万某祥于2019年6月24日在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耿车派出所接受 询问时称“母亲去世后,大哥他们不让我参加我母亲的葬礼,我老婆建 议把我父亲安置到更好的地方,我就连夜把我父亲的骨灰盒给拿走 了”。
有证人证言称,村干部对万某义和万某祥两家如何送葬父母一事进 行协调,万某义拒不同意万某祥一家参加葬礼。
2019年6月21日,万某义在耿车天堂居公墓购买双龙墓四区×号,并 于7月9日将母亲孙某兰葬于该处。墓碑上万某付姓名刻为“万某富” , 未贴万某付照片,未明确其出生日期和身故日期,未刻万某祥及其家 人姓名。
又,1996年3月22日,万某义和万某祥签订协议书,约定母亲在失 去劳动力的情况下,一切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由万某义负担。
现原、被告就万某付骨灰事宜协商未果,故而成讼。
【案件焦点】
子女一方未经其他子女同意挖走父亲遗骨,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 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万某义、万某侠、万某红、 万某祥系一母同胞兄弟姐妹,父亲万某付和母亲孙某兰的去世必定会 给双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思念。万某祥和仝某芹本应尊重万某付死 后的安葬现状,按风俗习惯将父母合葬,对其父母予以祭奠和哀悼, 以表达对父母的思念之情,但其因母亲丧葬事宜纠纷将其父亲的遗骨 挖走,违背“入土为安”的社会风俗,侵害了万某义、万某侠、万某红 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万某义、万某侠、万某红、万某祥均系万某付的子女,万某义、万 某侠、万某红主张返还其父亲的遗骨是为了让父母进行合葬,故万某 祥、仝某芹应将父母遗骨合葬,万某义、万某侠、万某红予以协助。 万某祥、仝某芹对其行为给万某义、万某侠、万某红造成的精神损害 应当进行赔偿,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双方当事人作为同 胞兄弟姐妹,应当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相互理解和尊重,在父母
去世后更应和谐相处,共同祭奠生养自己的父母,以告慰父母的在天 之灵。
综上所述,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 下:
一、万某祥、仝某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其父亲万某付 的遗骨葬于耿车天堂居公墓四区×号,万某义、万某侠、万某红应予 以协助;
二、万某祥、仝某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万某义、万 某侠、万某红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万某祥、仝某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第九百九 十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 益。该规定是法律关于人格权保护的一般条款。第九百九十四条规 定,死者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
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基于前述规定, 近亲属之间的祭奠权应受法律保护。
1.子女对于父母遗体或遗骨享有的权利
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要求尊重祖先和长辈,其中就包括对死者遗体 和遗骨的尊重。遗体和遗骨寄托着生者对死者的感情和思念,在一定 程度上也体现着对死者的尊重和对生者的人格利益保护。祭奠,是对 死者表示悼念、敬意的一种情感活动。祭奠权是近亲属通过一定外在 表现形式对死者表示追思、追忆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妥善方式 安置死者的权利,在墓碑上署名的权利,参加逝者的葬礼及祭奠仪 式,对死者遗体、骨灰的占有权。祭奠权的主体需和死者具有某种特 定身份关系,即应为死者的近亲属。侵害祭奠权的行为有:毁坏、侵 害死者遗体或遗骨,故意阻挠葬礼仪式,未经其他近亲属同意私自处 理逝者遗骨等。其中,死者的遗体或遗骨受到侵害,行为人同时侵害 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和近亲属的祭奠权。
本案中,万某祥、仝某芹未与其他兄妹协商,私自将已入土二十余 年的父亲骨灰取走,拒绝将父母合葬,其行为直接导其他子女无法祭 奠父亲,侵害了其他子女祭奠权。
2.侵害遗体或遗骨的责任承担问题
针对亲属而言,遗骨具有特定纪念意义和情感属性。祭奠权是基于 死者近亲属与死者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精神利益,作为逝者近亲 属,其平等地享有对逝者进行祭奠的权利,行使权利时,应当本着互
谅互让、相互尊重的精神,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 俗和本地善良风俗。一方行使权利时损害另一方的祭奠权益,应承担 侵权责任,赔偿另一方精神损失。
本案中,万某祥一方认为万某义一方侵害其祭奠母亲的权利,应采 取合理、合法、恰当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采取侵权方 式进行维权。万某祥一方挖走父亲遗骨,导致父母不能合葬,违背遗 骨入土为安的社会风俗,侵害了万某义一方的人格权,严重违背社会 公序良俗和本地善良风俗,故法院判决万某祥一方应赔偿万某义一方 的精神损害,并无不当。
编写人: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邹志敏
54子女一方未经其他子女同意挖走父亲遗骨,侵害其他子女人格权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5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