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未附出厂文件,买受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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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出卖方未举证证明设备出厂时附有相关出厂安全技术规范文件,影响使用的,买受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标签:买卖合同|特种设备|违约责任|附随义务|合同履行|先履行
案情简介:2005年,设备公司将染色机等特种设备以47万余元卖予印染公司。2007年,设备公司追索14万余元尾款时,印染公司以设备未交付相关出厂安全技术规范文件、无法到安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法院认为: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设备公司交付设备时,理应交付上述文件,但其未举证,其在诉讼中提供的正本复印件与其所称已将正本交付印染公司说法矛盾。②因设备公司未交付上述文件,导致印染公司无法向安全监督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影响了设备正常使用,印染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判决驳回设备公司诉请。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07)锡民二终字第0448号“某设备公司诉某印染公司买卖合同案”,见《江阴市兴达染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江阴市变色龙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朱新阳、潘亚伟),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04/66: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