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长期未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未尽到抚养、教育职责,且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的,其监护资格可依法撤销。
标签:侵权|监护人|监护职责|撤销监护|财产权
案情简介:2002年,余某父亲因车祸身亡,母亲王某领取包含余某生活费在内的赔偿款后未再与余某共同生活。2015年,余某祖父母申请撤销王某监护人资格。
法院认为:①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责任。本案被申请人王某自认,从2003年开始余某与两申请人共同生活,余某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两申请人支付,且其领取了属于余某的生活费等款项并挪作他用、可认定被申请人王某作为余某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侵害了被监护人余某合法权益。②申请人长期抚育照料余某,具有监护能力,从有利于余某学习、生活角度出发,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王某对余某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为余某监护人。
案例索引:浙江义乌法院“王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见《王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典型案例发布》(201703/109: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