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交通事故致同乘人受损,应适用公平原则补偿
——车辆爆胎致好意同乘人受事故损害,交警认定为意外事故的,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适当补偿。标签:侵权|公平原则|意外事故|车辆爆胎案情简介:2015年,邹某驾驶物流公司货车搭乘周某途中,因车辆爆胎致周某死亡。交警认定为意外事故。2016年,周某近亲属诉请邹某、物流公司赔偿损失。法院认为:①《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周某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该交通事故系因邹某驾驶货车轮胎爆胎而引起,交警部门认定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无责任”,故受害人周某和行为人邹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均无过错。②因案涉货车系邹某出资购买,挂靠于物流公司从事营运,故物流公司应对邹某分担的周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邹某补偿原告12万余元,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例索引:江苏泰州中院(2016)苏12民终2166号“谢某与周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解巧英、周亚兰等诉周宏邹、南通佳润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好意同乘货运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时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丁万志),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05/123: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