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为固定证据而未清理现场,不适用减损规则
——受害人在损失未确定前,为固定证据而未清理现场,不属恶意扩大损失,不适用减轻损失规则,仍可获全面赔偿。标签:侵权|过失相抵|减损规则|物业纠纷|房屋进水案情简介:2007年,刚回老家的陈某接到家里漏水通知,次日从老家赶回,发现家里地板被浸泡,为保留证据,拒绝了物业公司要求清理的要求。后经鉴定,污水返溢系物业公司管理的检查井、排水管道堵塞引起。陈某诉请物业公司赔偿损失3万余元。法院认为:①纠纷发生后,陈某与物业公司不能就污水返溢原因达成一致,物业公司亦不愿赔偿损失,故陈某在自身损失赔偿未确定前,为避免自身损失扩大,而拒绝采取诸如撬开地板予以晾晒等手段进行彻底清扫,同时固定了陈某损失数额和发生原因证据,亦便于陈某嗣后举证,以便于查清事实、故本案陈某行为不属于恶意扩大损失,不应适用减轻损失规则。②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疏通检查井、下水管道、从而造成陈某家室内污水返溢,违反了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义务,对因此造成陈某合理损失,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陈某主张的装修损失、家具损失、原装修拆除费、因装修需在外租房产生的3个月租金费用、垃圾搬运费、因处理本案产生误工费,应予支持。除臭费、杀菌费因未发生,将以最终发生票据为准;陈某往返老家燃油费、汽车耗损费、过路过桥费等因非物业公司违约造成,故不予支持。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陈某3万余元。案例索引:江苏南京中院(2007)宁民四终字第690号“陈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见《减轻损失原则的适用》(魏玮),载《人民司法·案例》(20072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