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事故中紧急避险造成事故,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因二次事故中紧急避险造成无接触交通事故,且无事故认定书情况下,应适用过失相抵、优者负担原则进行处理。标签:侵权|紧急避险|非接触事故|过失相抵案情简介:2017年,崔某驾车追尾王某车辆后,停留在高速路上。此后,又有杨某、关某等4车发生追尾事故。其后,李某驾驶物流公司货车因刹车不及发生侧滑、崔某见状为避免二次事故而翻越至高速路护栏外避险、导致滑落桥下坠亡。崔某近亲属起诉王某、李某、物流公司及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法院认为:(①崔某驾驶车辆与王某车辆相撞,公安部门认定崔某全责,此事故虽未造成崔某伤亡,但此事故导致崔某停留在高速公路这一危险地方,与随后发生二次危险有一定关联性。李某驾驶货车未能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导致车辆横向朝前滑行,撞向崔某所在位置,崔某在此情况下逃离险境,最终慌不择路,导致坠落桥下死亡,对此,李某、崔某均有责任。②综合事故发生过程,引起事故发生及死亡后果原因,首先是崔某驾驶行为不当引发事故,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之中,自身存在过错,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驾驶车辆虽未撞击到崔某车辆、但因其不符合规范驾驶行为,再次将崔某置身于巨大危险之中,最终导致崔某死亡后果,对此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因李某车辆属物流公司所有,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王某与二次事故有一定关联性、应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在事故现场另外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杨某、关某等人,原告表示不向其索赔,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判决李某投保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7万余元,崔某投保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万元。案例索引:河南南阳中院(2017)豫13民终5744号“聂某与李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聂瑞香、崔鑫涛等诉李仓于、陕西通汇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车辆无接触交通事故的司法认定及责任分配》(成延洲、杨慧文),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04/122: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