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残,受害人另行起诉,可主张残疾赔偿

——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而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范畴,应予赔偿。
标签:侵权|刑民交叉|伤残赔偿金|物质损失
案情简介:2012年,颜某因琐事捅伤尹某,致10级伤残。2014年,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2015年,尹某起诉颜某,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①(颜某已因伤害尹某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颜某被判处刑罚对尹某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且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物质损失范畴,故对尹某关于精神抚慰金诉请不予支持。②《侵权责任法》第4条和第16条分别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依上述规定,尹某关于残疾赔偿金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从公平角度看,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甚至比纯粹的民事侵权造成的伤害更大,如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会导致受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得到的赔偿较少,遭受纯粹民事侵权行为的侵害得到的赔偿相对较多,对受害人不公平、支持残疾赔偿金更符合公平原则。从残疾赔偿金性质看,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必然会对受害人今后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造成受害人生活成本增加或劳动能力下降,进而变相减少了受害人物质收入,残疾赔偿金应属物质损失范畴,故尹某关于残疾赔偿金4万余元诉请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安徽淮南中院(2015)淮民一终字第00929号“尹某与颜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见《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903/26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