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助参与订立非诉讼调解协议,并不当然能成为否定该协议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不应撤销的理由。
标签:侵权|赔偿协议|私下和解|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案情简介:2009年,雇员焦某从事粮食灌装作业过程中受伤,聘请律师在村委会与雇主单某协商达成赔偿5500元的调解协议。因单某未依约履行,焦某以伤情鉴定构成10级为由,诉请单某赔偿2万余元。
法院认为:(①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后,有向雇主要求赔偿的权利。焦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其所受到的相关合理损失依法应由作为雇主的单某赔偿。②案涉调解协议签订过程中,焦某虽有其代理律师参与协商,但焦某及其代理律师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医学鉴定技能,其伤情并未经任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不能知晓其因伤致残的必然性及所需误工、护理、营养期限的确定性,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亦远远低于实际损失、且单某至今未实际履行,故该协议存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之处,判决撤销,单某赔偿焦某各项损失2万余元。
案例索引:江苏盐城中院(2010)盐民一终字第0490号“焦某与单某损害赔偿纠纷案”,见《焦红兵诉单春宏雇员受害赔偿案(律师参与订立调解协议的撤销)》(韦翔龙),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民:5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