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当事人擅自翻建房屋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方式,既要考虑到当事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等,又要兼顾财产效用。
标签:侵权|恢复原状|擅自翻建|经济补偿|物尽其用
案情简介:2007年,袁某将死去11年的袁兄房屋翻建、袁兄妻子陈某诉请恢复原状。
法院认为:①袁某在未征得陈某同意下,擅自将房屋拆除,构成侵权。②本案翻建后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屋相仿,结构基本完整,只需经简单装修,便能满足基本居住要求。如予拆除,既造成财产损失,亦不符合物尽其用原则。考虑到袁某对拆除原房屋存在过错、其翻建房屋支付了一定费用等综合因素,本案应以陈某向袁某从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为宜。判决翻建房屋归陈某所有,陈某补偿袁某5000元。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56号“陈某等诉袁某等物权侵权案”,见《添附制度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岑华春、徐婷姿),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