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明原因火灾而殃及受损,各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运用公平原则由各方分担经济损失。
标签:侵权|公平原则|过错责任|火灾事故
案情简介:2001年,田某家火灾,原因不明,殃及邻居杨某等3家,造成杨某等3家损失分别达2至3万余元。
法院认为:(①本案火灾原因不明,缺乏确定当事人过错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②本案起火点在田某家,所受损失较杨某等3家少,且另有租房居住,故依公平原则,判决被告田某家对原告杨某等3家各赔偿3000元、4500元、5000元。。
案例索引:湖南怀化中院2002年10月9日判决“杨某等诉田某等赔偿案”,见《田志新等因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殃及受损诉起火点房主田志家等赔偿案》(吴希凤、严继橙),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03/45: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