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护人对看护的孩子感染病毒无过错的,不担责任

——看护人已尽到管理、照料义务,对未成年人感染病毒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但基于公平原则,应分担部分损失。
标签:侵权|公平原则|监护职责|委托照看
案情简介:2000年6月,黄某父母与汪某约定,将黄某委托汪某寄宿看护,每月300元。同时被汪某照料的还有其他4个小孩。2002年3月,回家过完年的黄某被父母送托儿所后不久,未参加计划免疫的黄某患上乙脑,经鉴定为3级伤残。
法院认为:①黄某在汪某看护期间虽感染乙脑病毒,引发乙脑疾病,但黄某发病系感染乙脑病毒所致,人感染上该病毒是否发病主要取决于自身免疫力,该免疫力来自先天和后天,后天免疫力与接种乙脑疫苗有直接关系。若黄某父母能严格按规定让黄某参加计划免疫,可能会增强黄某免疫力。②汪某在黄某发病时,及时将黄某送医院,已尽到看护人管理、照料义务,黄某未举证证明汪某看护过程中存在过错,故黄某要求汪某支付相关赔偿款,不予支持。考虑到黄某系在汪某看护期间感染乙脑病毒,且汪某看护行为是有偿行为,基于公平原则,判决汪某给付黄某8000元。
案例索引:福建漳州中院(2003)漳民终字第426号“黄某诉汪某人身损害赔偿案”,见《黄志莹诉汪桂英人身损害赔偿案(公平责任)》(陈小熊),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民: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