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搬课桌被碰伤,双方无过错,适用公平责任

——学生在学校安排下搬课桌椅受伤,学校在已由老师作了安全提示情况下不应认定存在过错,但亦应承担公平责任。
标签:侵权|公平原则|校园伤害|课间活动|正常教学
案情简介:2002年,中职班学习的严某在老师安排下搬课桌,此过程中被碰伤,造成下肢瘫痪致一级伤残。经司法鉴定,系外力诱发严某原有的畸形血管出血。
法院认为:①中学在损害后果发生中无过错,而严某参加学校安排的统一活动,自身亦不存在过错。严某自身疾病与外力作用是导致伤情发生的两个原因,其中外力是诱因。诱因在损害后果发生中作用力虽小,但亦系隐性的根本原因爆发成显性的损害后果不能忽视因素,即学校组织搬课桌行为作为严某伤情外力诱因,亦在损害后果形成中占有一定原因力比例。但对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程度、,则应是次要或微小的。由于中学行为符合公平责任构成要件,故以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本案并无不当。②《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无法律责任。该款法律规定并未指学校行为与学生体质相结合产生损害后果情况,故中学亦不具备法定免责事由,应依公平原则承担责任。判决中学赔偿严某24万余元。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63号“严某与某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见《严晔诉上海市浦东新区育华(集团)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公平原则)》(孙正新、叶海涛),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民: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