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导致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应认定侵犯监护权,侵权人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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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88年,王某诞一女婴,张某父以家属身份与医院签署协议,约定医院因医疗过错补偿王某2000元,确认放弃对女婴治疗。后医院将该女婴送他人抚养。2005年,王某与丈夫张某得知真相后,诉请医院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①父母是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非法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导致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以擅自送养人为被告提起损失的,应将案由定为侵犯监护权纠纷案,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予支持。②本案中,王某之女出生后,医院未将王某之女病情如实告知王某、张某,而是与案外人签订协议,约定隐瞒王某之女未死亡事实,且未经王某、张某同意,将王某之女交给他人抚养。医院上述行为侵犯了王某、张某对其女保护抚养权利,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张某父作为王某、张某近亲属应承担主要责任,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医院将王某之女送给他人,致王某之女脱离父母监护,侵权状态一直持续,故王某、张某16年后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15万元,鉴于王某、张某放弃对张某父诉请,判决由医院支付王某、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案例索引:见《因未成年子女被他人擅自送养引起的纠纷性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李玉国,山东高院民一庭;王友祥,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001/4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