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人损害赔偿,应以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害为准

——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法制度价值和国际私法原则来看,对外国人的损害赔偿额,应以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害为准。
标签:侵权|外国人|填补损害|消费者权益|医疗美容
案情简介:2000年、韩国人金某在中国做医学整形美容时,出现损害结果,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01年,金某诉请美容门诊部业主高某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①因接受医疗服务受损,受害人基于侵权损害而产生赔偿请求权,同时基于医疗合同产生违约赔偿请求权、基于服务合同而产生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中,金某诉请“赔偿损失”,但未明确违约赔偿还是侵权赔偿,法院按违约损害赔偿,应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之中。②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法制度价值和国际私法原则来看,对外国人的赔偿,损害额计算应以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害为准。以收入损失为例、伤亡者本人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按其与实际收入差额赔偿;无固定收入的,可比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人员工资标准,或依“生活实态说”,在中国居留期间按中国职工平均收入标准计算;在本国期间,按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正常年度内收入计算。伤亡者为待业人员及其他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在中国居留期间,按中国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计算;在本国期间,按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平均生活水平计算。本案中,金某为韩国人,但其请求误工损失按中国标准赔偿,考虑到被告赔偿能力及当事人诉请,应予准许。
案例索引:见《金英淑诉高明国人身损害赔偿案——美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关于外国人人身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冯彦彬,吉林高院),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地方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301/13: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