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必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情形,本案依法应当中止诉讼,待另案结果出来后再恢复审理。
标签:侵权|刑民交叉|安全保障|商场|中止审理
案情简介:1997年,张某在商场摊位夜间被盗,报案称损失3万余元。1998年,张某以商场安保工作失职为由诉请赔偿。公安侦查结论认为盗窃现场系伪造。
法院认为:①本案必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情形,本案依法应中止诉讼。②本案中,公安部门已对案涉商场被盗案做了现场勘查,发现商场被盗案窗口隔板是由里向外破坏的,商场门锁完好,棚顶无法侵入,故该案盗窃现场系人为伪造。根据公安机关勘查结论,盗窃案件不能成立,张某涉嫌诈骗犯罪,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待公安部门定性意见再恢复审理。
案例索引:辽宁营口中院1999年11月16日“张某与某市场损害赔偿纠纷案”,见《张丽诉东升市场管理处摊位物品夜间被盗赔偿后公安部门认定伪造盗窃再审案》(王学明),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01/35: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