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人在商业银行柜台清点核对时被抢,银行有责

——取款人在商业银行柜台取款后清点核对时被抢,银行因未尽到保障营业场所安全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标签:侵权|刑民交叉|安全保障|金融机构|银行|储蓄合同
案情简介:2001年,王某到银行取款2万港元,在柜台前清点时被犯罪分子所抢。案未破。2003年,王某诉请银行赔偿。
法院认为:①依《商业银行法》第6条、第12条第1款规定精神,银行进行营业应提供安全、有效的营业场所,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同时,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②本案中,王某到银行营业柜台前办理取款业务时被抢、造成损失港币2万元,银行未保障营业场所安全,亦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故对王某损失应承担过错责任。王某在清点核对时未妥善保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银行赔偿王某港币9000元。
案例索引:广东梅州中院(2003)梅中法民终字第57号“某银行与王某等储蓄合同纠纷案”,见《王彩云、王冬利诉中国银行梅江支行及其分理处储蓄合同案(安全保障义务)》(贺璐),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民: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