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人称在公园被抢,在公安机关未确定案件基本事实和财物受损情况下,损害事实无法确定,民事赔偿缺乏要件。
标签:侵权|刑民交叉|安全保障|公园|损害事实
案情简介:2001年,吴某称到公园游园时,价值1699元的手机及现金200元被抢,抢劫后歹徒从公园围墙上的孔洞翻越而逃。派出所接报案后一直未破案。
法院认为:①公园负有保障游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民事责任,但不应承担因刑事犯罪给游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赔偿。在侵害人未被司法机关确认系损害事实行为人,并对损害事实作出确认前,民事审判无法对受害人主张的损害事实作出判断。②本案中,吴某称游园时被抢劫一案系刑事案件,该案尚未被公安机关破获,故对事件发生经过、致害人以及吴某被抢具体财物,法院不能对其进行确认,对案件基本事实和吴某财物受损情况不能确定,导致其缺乏民事赔偿要件,判决驳回吴某诉请。
案例索引:四川成都锦江区法院判决“吴某诉某公园财产损害赔偿案”,见《吴小燕诉成都市塔子山公园管理处因歹徒抢劫致财产损害赔偿案》(刘文彬),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民事/48: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