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行为人合理预见范围及能力,即使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事实上因果关系,亦不应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标签:侵权|刑民交叉|因果关系|预见范围
案情简介:2001年,建筑公司为完成楼顶平改坡工程搭建脚手架,当日凌晨2点,犯罪分子利用该脚手架潜入宋某家中,造成宋某被捅伤,其夫、子被杀死。罪犯已执行死刑。
法院认为:①民事责任基本原则在于要求行为人对其合理预见范围内可能的行为结果负责。超过合理预见能力,即使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事实上因果关系,亦不应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②本案中,建筑公司搭建脚手架,是根据施工需要,且脚手架搭建符合有关规定。宋某受伤及其家人被杀,系由犯罪人犯罪行为所致,与建筑公司搭建脚手架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建筑公司无过错,故判决驳回宋某诉请。
案例索引:山东济南槐荫区法院判决“宋某诉某建筑公司人身损害案”,见《宋立英诉济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因罪犯利用施工物潜入室内杀害其丈夫和儿子人身损害赔偿案》(王磊、郭卫东),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民事/48:137)。
